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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一定有藥師養寵物 去過動物醫院的 就知道 看看那精美的價目表 我們藥局已經不只一次 有特殊人士來買 某些抗生素藥膏 而且都是五條十條 後來套到話是 給寵物用的....(可能是小小一條分裝再賣) 個人對於寵物用藥沒有定見 可是整碗被人端走 都沒有感覺 那才BI的事...... ※ 引述《szuniki (遇見燈塔的航海家)》之銘言: : 如題 : 最近FB看到有些粉絲專頁 : 宣稱說藥師限縮獸醫用藥 : 還表示要罷工抗議 : http://ppt.cc/Oqa8 : 但查詢法案並非如此 : 小弟實在不解 : 是因為利益龐大嗎? : 前輩可否解釋? : ---------------------------------------------------------------- : 法案原文: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印發 : 院總第1749號 委員 提案第 15765 號 : 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有鑑於國內獸醫診療機構臨床上採用人用藥物診治動物疾 : 病確有需求,然因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造成獸醫無藥可用之困境,直接影響動物醫療品質 : ,爰為使動物疾病得合法使用人用藥物治療並納入管理,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 : 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維護動物醫療權益、保障動物福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有鑑於近年來隨著醫藥科技發展、動保觀念提升以及寵物健康備受重視,獸醫師使用 : 人用藥治療動物,已是國際間共同需求及現況。然因藥事法並未將獸醫診療機構納入人用 : 藥物之販售對象,致藥商對於販售人用藥物予獸醫診療機構產生疑慮、甚至禁售,造成獸 : 醫師無藥可用之窘境,嚴重影響動物醫療品質,現行國內法規闕漏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 二、為落實保障動物褔利,免除動物健康威脅、痛苦或死亡,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 : 三項,明訂於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限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治療得以使用人用 : 藥物之法律依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使用之人用藥物類別,另為加強前項人用藥 : 物之管理,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使用、管理及其他 :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獸醫師合理使用人用藥物。 : 三、配合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增訂第三項、第四項之條文修正,增訂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 項第五款事由,明訂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罰則規範。 : 提案人:蘇震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17.222 ※ 編輯: saitoTK 來自: 114.34.217.222 (01/12 22:12) ※ 編輯: saitoTK 來自: 114.34.217.222 (01/12 22:12)
oceanweaver:你賣貴一點就好了 01/13 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