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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原訂「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 若從事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公益或緊急需要等,可合法於他處執業,不受一處限制。 轉自 蘋果新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9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harmacist/M.1403855610.A.FEC.html
akway:所以沒有私人因素這個條例 06/27 16:35
bay1247:個人因素在第五項的附加條文裡 06/27 16:46
bay1247:http://ppt.cc/1bhz 06/27 16:46
akway:看到了 我把他回文打出來 06/27 16:50
pinwheel1017:潮爽Der~~藥師爽翻天 醫師幹翻天 還是藥師公會有力 06/27 20:06
khone:藥師法跟醫師有啥關係? 06/27 21:58
pinwheel1017:有啥關係? 自己Google不就知道了 06/27 22:03
goodbye:哪個論壇幹翻了???我想去看看..... 06/27 23:12
DAHOO:藥事服務費由14申報才可笑、 06/27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