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harmacis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找到詳細全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 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直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緊急需要"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 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 關於第五點 應該是當藥師 住院 生產 教召 可適用吧 但個人因素就很模糊 就要看中央主管機關怎麼認定 ※ 引述《rocktankkimo (你在看我嗎???)》之銘言: : 《藥師法》第11條原訂「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 : 若從事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 認定公益或緊急需要等,可合法於他處執業,不受一處限制。 : 轉自 蘋果新聞 -- Sent from my 33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7.11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harmacist/M.1403858687.A.03D.html
goodbye:一般人都會覺得出個國ok但是一周休三天不合理吧 06/27 20:40
ls4860:接下來應該是藥師法施行細則要開始修法防堵母法的缺失 06/28 00:21
saitoTK:簽名檔 3310 XD 06/28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