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ssenby:一直忘了說 謝謝大大熱心解答!! 01/25 23:01
※ 引述《passenby (passenby)》之銘言:
: 板上的各位大家好
: 由於近日發生了一些事情 所以想到板上來請教一些問題
: 之前在網路上查了一些資料
: 所以明白以下幾點:
: 照片的肖像權 屬於模特兒
: 照片的智慧財產權 屬於攝影師(照片的形成與模特兒無關)
: 照片的所有權 屬於攝影師(照片的完成與廠商無關)
: 照片的使用權 屬於攝影師(廠商付錢取得照片的使用權)
就我所知,其實只有兩種
攝影師擁有照片的"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模特兒擁有肖像權
所謂使用權,應該是指授權他人使用,還是在著作財產權底下
除非有另外的合約規範,否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一定是屬於攝影師
: 模特兒擁有肖像權, 可保障照片不會被改造濫用,移作它用,可對損害模特兒名譽,及
: 金錢提出告訴。
我國其實並未特別明文規定"肖像權",而是以"人格權"為保護
只要未經同意的使用,就有可能侵犯肖像權
若以對方肖像獲利,還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所以某些慎重的攝影比賽,會要求要有照片中被攝者對於肖像使用的同意書
然而如何定義"肖像",台灣似乎尚無定論
所以並不是出現在照片中的阿貓阿狗都有辦法主張肖像權
尤其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出現的照片,更難以主張肖像權
: 那我想請問一下
: 1. 以上幾點是成立在模特兒得知自己被拍攝的情況下才可成立嗎??
不是
: 2. 那如果像是街拍或是幫忙拍攝活動
: 被攝者並非明確知道自己被拍攝的情況下成立嗎??
成立,不過同上所述,實際提告時可能牽涉到"肖像"的定義問題
: 3.這樣的照片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屬於攝影者嗎??
著作財產權屬於攝影者,即攝影師有權利對這張照片做出任何處置
但是若有侵害影像中被攝者的肖像權,被攝者還是可以控告侵權
基本上這兩種權利是彼此獨立的
不過呢,兩者的侵權行為也都屬告訴乃論
所以只要對方不願、不想、不知道要提告,其實是沒事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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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怕大家看不懂,說明一下最近發生的事情(如下)
: 上周我在我的PLURK上分享了一張照片
: 是我幫系隊比賽所拍攝的影片擷取畫面
: 同班同學在未告知的情況下
: 轉發此張照片
他是轉載你的原圖網址亦或轉貼圖片?
若是後者應已侵犯你的著作財產權
: 並將我在他的轉發文中的3則回應直接刪除
: 由於我拍攝的比賽
: 所以對於各權限感覺上都很含糊
: 所以想請教各位是否知道?
: 也歡迎各位對這事件的看法?
你可以先警告對方侵犯你的著作財產權,請他將圖片撤下
若對方不從,則可能寄存證信函給對方,通常到這步對方就會不想惹麻煩了
如果他還是依然故我的話,你就提告吧~
: 那次事件之後我分享在PLURK上的照片已開始加上MARK了
: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
: 敝人為發文新手
: 如以上內容有不宜之處 請見諒與告知 謝謝各位
以上就以前上課的所知回覆
若有認知錯誤之處還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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