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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612/20061214672383.html 林正杰毆打金恆煒案 北院判林正杰拘役五十天 「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依林正杰犯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十天,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恐嚇部分則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兩件事: 1. 只要花5萬塊,就可以揮拳在電視上把人的鼻樑打斷 2. 只要不是當面威脅恐嚇,都不算數,就算是在電視上公告也一樣 台灣的法官好樣的。 不過先不要學,台北地院現在的水準已經是公認的差, 等一下二審就被翻掉的話不要怪我沒有事先警告。 -- Say you need M$ with you here, beside you... anywhere you go, let M$ go too - , that's all I ask of yo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4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