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612/20061214672383.html
林正杰毆打金恆煒案 北院判林正杰拘役五十天
「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依林正杰犯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十天,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恐嚇部分則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兩件事:
1. 只要花5萬塊,就可以揮拳在電視上把人的鼻樑打斷
2. 只要不是當面威脅恐嚇,都不算數,就算是在電視上公告也一樣
台灣的法官好樣的。
不過先不要學,台北地院現在的水準已經是公認的差,
等一下二審就被翻掉的話不要怪我沒有事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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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t's all I ask of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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