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司法,傷心啊 (原文刊於大陸時報 2007/06/30)
黃怡
三十年前剛進入新聞界時,我跑的是社會新聞。在黃色新聞主義已全球普遍式微的一
九七○年代,台灣因為政治新聞尚未解嚴,社會新聞仍獨樹一幟,我自以為是,認為
深入這類新聞,可以更得知社會真相,掌握時代脈動。在學期間,我已花了很多時間
研讀大案剪報,其中最令人怵目心驚的,莫過於眾多被害人呼天喊冤的案件;而跑新
聞後,某日聽到某位高級警官說:「當然要打。不刑求,誰會招認呢?」日後更得知,
這位先生還曾在警校「刑事偵查學」任教,才漸漸領悟,台灣為何有如此多人受冤獄
之苦。
譬如一九五九年的姚嘉荐案,只因當時台灣政府缺乏資金,正在大力引進僑資,旅菲
華僑姚嘉荐與人合資生意失敗,在武漢旅社上吊自殺,因僑界施壓,老蔣下條子限時
破案,於是警方匆匆把武漢旅社中幾個和姚相識的人逮捕,並逐一刑求,在隔年判了
四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一個十六年。但被告不服屢次上訴,一九七五年第八次更
審,這時姚案七名被告已死的死、瘋的瘋,在押被告只有王藹雲、游全球兩人了,在
審判期間,王、游曾懇求庭上,說被冤枉了十六年,希望庭上能斟酌證據,還他們清
白,不料承審推事董國銓劈頭就罵:「十幾年有什麼了不起!關三十年的還大有人
在。」該案定讞時,兩人已服刑超過判決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兩年。
再如一九六三年的張韻淑火窟雙屍案,物證根本沒有,唯一說「見到」許從火窟出來
的三輪車伕,在隔年被證實是個精神病患,該案原來判死刑,卻因得到徵信新聞報與
其他民營報的聲援,不斷以社論和特稿挖掘事實,終於在一九七一年以無期徒刑定
讞。記得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中旬,徵信新聞改名後的中國時報,還曾刊載一封張韻淑
寫給法院的信,要求法院再改判她死刑,她寫道:「惡活不如好死,人終必是要死
的,與其這樣冤曲的活下去,不如早點死了,也好到陰間去問阿娥、黃其崙他們,到
底是誰殺死他們?」(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九日)而直到一九八二年,在獄中從二十九
歲關到四十八歲的張韻淑,才獲准假釋出獄。
台灣的警察辦案方式,曾因這些顯然的冤案而有所惕勵改進嗎?或是對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權利更尊重?
在張韻淑出獄的同一年,發生台北市土銀搶案,由於這是台灣第一件持槍搶銀行的案
件,又有行員中槍重傷,輿論譁然,警方快馬加鞭地「偵查」之下,捕獲「有外省口
音」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就在五月七日凌晨四時許,警方押著王迎先四處去「
查贓」時,他趁警方一不注意,跳下秀朗橋死亡。如果不是很巧,就在同一天凌晨三
時,另一批警察衝進李師科(也是有外省口音的計程車司機)的住家,人贓俱獲,很
可能土銀搶案會以「兇嫌王迎先畏罪自殺」草草結案,王迎先的家屬,更沒有機會看
到涉案的刑警被判決妨害自由。
有刑警被判刑,曾使法院對於警方承示的犯罪嫌疑人自白更審慎採信嗎?看看著名的
張銘傳案吧。張銘傳因為窮上當舖,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月上過板橋的協和當舖
三次,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該當舖老闆呼醒寰被殺,就憑著當舖鐵門和屏風上的一
兩枚張銘傳的指紋,加上一條來路不明、他穿起來褲管離地十多公分的所謂「兇褲」,
以及他被警方刑求時畫下的一隻「紙刀」,就判決了死刑。後來因為陳水扁願意替他
辯護,更三、更四、更五判了三次無罪,但是更六、更七、更八審又一路改判無期徒
刑至定讞。
以往這些案例,加以蘇建和案三被告的罪證闕如,使台灣社運界矢志不懈地為蘇案抗
爭,才有了二○○三年第一次的無罪判決。昨天,三被告再度被判死刑,只印證該案
律師蘇友辰在一九九五年講過的一句話:「大家同聲一哭吧,這個世界太使人傷心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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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值得尊敬的人,
是那些照亮別人,卻沒有光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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