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oyicle:賣歌抄阿啦,又要被罰錢,又要被朋友說看不懂你寫什麼 10/17 17:06
→ poyicle:何必呢?寫詩很可怕的! 10/17 17:07
推 G66X723:不太懂法律,光看這個條文,就算有註明作者其實也是犯法? 10/17 19:51
→ G66X723:這樣是不是我們都不能[讀詩]了:o 10/17 19:51
→ arkino:可以估狗"著作權合理使用" 10/17 20:09
另外 PTT詩板是學術網
维基百科
http://0rz.tw/2f0EB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編輯: arkino 來自: 77.202.85.224 (10/17 20:10)
推 bll135:感謝上面的法條分享 10/17 22:19
→ s9006028:我想如果有出版品會比較容易告得成? 10/17 23:25
一旦創作者完成作品及擁有著作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二章 著作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第一節 通則
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
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第八十四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
求防止之。
第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編輯: arkino 來自: 77.202.85.224 (10/17 23:40)
→ arkino:侵犯著作權是告訴乃論 只要有證據就一定會受理 10/17 23:46
→ arkino:一旦完成著作 作者及享有著作權 和有沒有出版品無關 10/17 23:47
→ arkino:建議其他被盜竊作品的創作者 可以用螢幕拍照功能存檔 以利 10/17 23:47
→ arkino:當作證據 10/17 23:47
推 s9006028:瞭解,感謝說明 10/17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