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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psys (到底是怎樣啦)》之銘言: : ※ 引述《skiler (...)》之銘言: : : 今天上中憲 : : 老師說第十八條和二十四條來看 : : 公投已經違法 : : 請問一下這兩條是排除條款嗎? : : 而內容又是什麼? : 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及辯論之進行)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 : 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 第二十四條 (投票日)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 : 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因為17條排除18條和24條 所以排除得以和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是這樣解釋說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3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