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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psys (想)》之銘言: : : 賦予總統的公投發動權,明確規定 : : 以「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為前提要件。 : : 大家都知道, : : 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基本要素, : : 因此所謂「主權有改變之虞」, : : 用最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有「亡國之虞」, : : 也就是非到「國家危急存亡之秋」, : : 總統不可輕易啟動。 : : 有哪一點像有「亡國之虞」? : 我實在很好奇,在這些人的心裡到底什麼樣的狀況, : 可以發動公投法第17條的防禦性公投呢? : 很遺憾的,這些人並沒有給我一個答覆。 : 容我從政治操作的角度,陰謀論一下, : 當初泛藍好心地專程把政院版中的一條防禦性公投給拉拉拉拉進來, : 再對照,陳文茜與游院長對於政院版草案中,防禦性公投的不斷試探的詢問來看, : 我懷疑泛藍想從中牟利。 : 因為,陳文茜已經向院長舉了不下十種的狀況, : 做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時機確認,連加入聯合國都是例子之一, : 可見,泛藍在規劃防禦性公投的發動時機有哪些可能性, : 經由向院長的確認,泛藍判斷當前的局勢不符合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時機, : 於是,很放心的把這一條加進來。 : 假設,阿扁今天沒有發動防禦性公投, : 泛藍是否會耳語阿扁根本不敢辦公投,公投法第十七條給他權力辦, : 他都不辦,根本只是喊喊口號,不敢辦公投。 : 假設他辦了,就可以用發動時機不符,違法,獨裁.......等等攻擊阿扁。 : 問題的核心在,當初公投法第十七條制訂的目的何在? 制定的目的何在不是重點 重點是有權有責 權責相符 有權力必有制衡 如果不用透過各種力量的監督 不用立法機關 不用審議委員會 不用發布緊急命令 這樣毫無可以提供相對而相等制約的行政裁量 誰可以舉個例子看看哪個法治先進的國家有這種做法 程序就重大錯誤 實質裁量的標準更不用去談了 這不是關乎支持誰支持誰的問題 而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如何被尊重 貫徹 坦白講我不想管是誰當選 但是一個國家法律如何被行政權甚至被影響的人民對待 這才是我想要管的問題 如果放任行政機關任意做裁量 這一步只是個公投 下一步呢 下下一步呢......... 支持誰就去支持誰 不過防止放任行政權無止盡的擴大 才是就這個議題應該關心的 (犯欄不去告也是錯誤的行為 但不去告不代表沒有違法) : 難道,只是像核彈一樣,當戰略性武器,嚇唬人用嗎? : 我不知道。不曉得誰知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