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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mmyduh (俺的咧俺的咧尾巴尾巴~~)》之銘言: : 第 24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我是很好奇, : 如果六個月內沒有全國性選舉, : 那後面那一句不就是屁話了? : 六個月內有全國性選舉,可以一起辦? : 那六個月內沒有全國性選舉,還是要辦? : 那後面那一句話到底有什麼用? 我覺得「得」這個字是建議 是說如果六個月內有全國性投票 那政府就有權力把日子決定在那一天 這樣好節省政府預算 基本上一般的公投而言 政府不過是提供場地的東家 而不是主體 所以這邊的條文是讓政府省錢的 -- 吼兇烙kwi 求進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