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over (漸漸我已懂得壓抑)》之銘言:
: ※ 引述《jimmyduh (俺的咧俺的咧尾巴尾巴~~)》之銘言:
: : 第 24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 :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 我是很好奇,
: : 如果六個月內沒有全國性選舉,
: : 那後面那一句不就是屁話了?
: : 六個月內有全國性選舉,可以一起辦?
: : 那六個月內沒有全國性選舉,還是要辦?
: : 那後面那一句話到底有什麼用?
: 公投與全國性選舉不必挑開日子辦,就醬子而已啦。
: 其他國家的公投法有沒有這樣說,我就不清楚了,
: 反正立法院立的法,有的是從外國現有的法律拿過來抄。
說到這就氣
緊急公投沒排除五場辯論會真是當初定法草率的證明
其他排除都合情合理,因為要「快」嘛!
然而五場辯論會的「五場」不是出於政院版
也不知哪裡拼湊出來的
這樣一來,明明是該爭取時效的緊急公投,變的又臭又長
這次還好,並不是真的符合緊急概念
下一次不幸真有需要
看這樣的爛法條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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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兇烙kwi
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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