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國民黨阻擋今日選罷法修正案的主要原因
時間Tue Mar 23 22:14:09 2004
※ 引述《felicitas (立即驗肚皮!!!)》之銘言:
: 國民黨阻擋今日選罷法修正案的原因
: 唾棄做票
: 請注意, 今天泛藍反對民進黨有關行政驗票的提案, 主要有兩大原因
: 其一, 修改公投法本來就應該經過朝野協商, 在經過協商以後還要經過三讀程
: 序, 冗長的議事程序根本就來不及在本週通過立法, 更何況立法送總統府公佈
: 後尚需三日才生效, 民進黨此一立法行為根本就是在拖延驗票好銷毀證據!!
: 其二, 民進黨此一立法行動, 是伴隨著 "撤回選舉告訴" 的附帶條件要求, 但
: 是泛藍一但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 告訴權一但撤回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
: 行告訴!! 民進黨若是在告訴撤回後拖延行政驗票的立法, 那麼台灣民主就會
: 葬送在民進黨的手裡!!!
你是白痴嗎?
修改公投法?是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吧?
其實修改任何法律本來就常常要經過協商這種政治過程,
但是這個前提是兩黨對於這個法律有不同的意見,
如果修這個法律可以馬上驗票,這不就是你們要的嗎?
協商有何理由不成立?議事程序如何冗長?
兩邊都同意,一讀二讀三讀在兩天內就可以通過,只是形式而已。
(甚至當天就通過也有可能。)
至於那個三天的規定,只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一般規定,
立法院既然是立法機關,當然可以在個別立法中決定該法律生效的時點,
這有何難?到底是誰在拖延?
還有,那個拖延會銷毀證據的講法會不會太可笑?
現在全部的票跟物證都被法院封起來,誰可以去銷毀任何東西?
你是不是要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就跟二十年前的國民黨一樣?
真是小人之心!!!台灣這二十年來的進步,就只有你看不到!!!
民主就是葬送在你這種沒有與時俱進的,眼光如豆的人手裡!!!
自以為法律很強是吧?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規定的選舉訴訟,根本不是刑事訴訟,
也沒有告訴乃論這回事,你所講的撤回告訴根本是無關的事情,
自己回去翻條文,國民黨向檢察官提起的最多是告發,
向法院申請的則叫做保全證據,而且不論是選舉無效還是當選無效,
都不必非由檢察官起訴不可,候選人自己就可以提了。
況且,先前決定要走司法路線的也是你們,要求法院立刻查封票匭的也是你們,
第一時間做出錯誤的決策是都不必自己負起責任的嗎?
不是笨就可以原諒的好嗎?
算了,看在你們被權力的期待衝昏頭的份上教你們,
即使法院已經封了,你們是保全證據的申請人,當然也可以撤回保全證據的申請,
如果法院同意,行政驗票還是可以進行,
不過法院的查封當然是要拿掉的了。
懂了沒有啊?下次多學一點再來吧。
: 其三,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是屬於憲法位階的概念, 誠然許多法律可以例外
: 的在法條中規定得以所及既往, 但這也應該限制在某些事由中, 本次總統選舉的
: 行政驗票如果可以溯及既往, 那麼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於是個案性法律, 依據行政
: 法原則, 法律是對抽象事件(如日後的選舉罷免行為)所為的具體規範, 行政處分
: 才是對具體事件(例如對本次選舉行政驗票的決定)所為的規範; 也就是說, 就算
: 這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選罷法修正案通過, 它本質上也是違憲的!!
: 民進黨可以利用這點, 在行政驗票結束, 做票被發現時, 可以提出釋憲聲請而將
: 這個違憲的個案性法律解釋為無效, 而且此時也因為范藍已經撤回告訴而不得再
: 行使告訴權!!
: 民進黨其實只想藉著這樣來拖延驗票, 理性選民絕對不可以中下流民進黨的計!!
憲法有沒有念過三十頁啊?
法律不溯及既往本來就不是絕對的好不好,
就算它溯及既往,難道以後就沒有總統選舉了?
怎麼會是個案性法律?回去翻翻書再來吧……
看你的文章,一點也感覺不到你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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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fort the poor, protect and shelter the w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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