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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shop (閉關中,有事call我)》之銘言: : 是的,是民事糾紛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之準用規定)    :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機會教育一下。^_^ 有沒有看到「準用」兩個字? 準用的意思就是雖然不是, 但是為了方便就性質相近的部分把那部分的法條搬過來用, 以免立法上浪費文字篇幅。 選舉訴訟本身是一個公法事件, 其爭議的內容是並非針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而是中選會依法辦理的選舉結果,是對國家機關的決定有不服時的司法救濟程序, 本質上是公法訴訟, 因此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原則上均不適用, (「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至於為什麼不由行政法院管轄而由普通法院管轄, 那是因為之前的行政法院只有一審而且行政訴訟程序不完備, 在新制的行政訴訟通過之後, 的確在修法的時候可以考慮把這個訴訟回歸行政法院來審理, 不過這是另外一回事。 謝謝收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3.172
ckwool:你真的很強 可以做個朋友嗎 推 218.166.82.234 03/27
basicnet:強者我朋友之聯想嗎@@.. 推140.120.136.152 03/27
piyopiyolee:高手 推 210.85.94.203 03/27
ginshop:瞭解,謝謝! 推 218.184.26.144 03/27
Alfred:不謝^^ 可惡的是胡說八道的律師XD 推 218.166.33.172 03/27
ginshop:好險我不是律師(沒被罵到!!) 推 218.184.26.144 03/27
ginshop:好險個鬼( ̄ε(# ̄) #○=(一-一o) 推 218.184.26.144 03/27
dken:這下子連宋沒話說了吧? 推 61.217.120.172 03/27
cloud447:這個黃律師比國親的黃律師強上萬倍啊 推 61.229.112.21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