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kny911 (vu z-4)》之銘言:
: 綠黨遊行就可以,藍黨遊行就有錯?
: ※ 引述《alex0217 (摩卡真好喝^^)》之銘言:
: : 那請問 228牽手護台灣 是政黨活動 還是國家活動阿??
: : 我不喜歡去人多的地方 所以我到現在還沒搞懂
回答alex0217的問題:
從前沒有集會遊行法,
戒嚴時期的遊行或大規模集會一律是違法的。
為了表達自己的聲音,
當時的黨外人士(目前大都歸類為綠營)會上街頭遊行,
他們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理」的(並非「合法」),
因為世界上的民主國家大部分都允許自己的人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
黨外人士也是在爭取這個權利。
在爭取這個權利的過程,因為非法的集會而被當成暴民毆打、逮捕
即所謂的「就地正法」。
你可以自己去判斷這個行為的正當性與否。
最後的結果是這個行為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立法院訂立了「集會遊行法」。
現在的集會遊行,已經有了法律規範,
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之後,便是合法的。
228的遊行活動不是政黨發起的,
但是民進黨全黨都有深入參與,
這個活動不管屬於民間或是政黨,只要有經過法定的程序申請,
就是合法的。
(我不知道有沒有「國家發起」的這類活動是歸於集會遊行的範疇...
想知道詳細的情況可以自己去查法律條文,
但228的牽手活動不屬於國家舉辦的)
這次總統府前集結的民眾,由於是在320的晚上直接開始,
而且徹夜連續數日,
不符合「晚間十點之前必須結束」,也沒有「七日之前先申請」,
在法律上來說是不合法的。
對不合法的行為我們可以由兩個角度來思考(至少有這兩個,其他的我沒想到)
一個是「不合法就是不對的」,
另一個則是「這個法律的規定不合理,是惡法」
這兩個思考方向同時可以用在這次泛藍陣營對選舉訴訟的要求上。
你可以去聽聽他們的各種訴求,
幾乎都是於法不合,
於法不合的行為不見得都是錯的、不合理的,
端看你如何去分辨這個行為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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