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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同一日,電信法修正案也三讀通過了 以往被隱藏號碼電話騷擾、無法申請查詢真實發話來源的人 在修法後可以合法向電話公司查詢到電話來源了 不過,還要等電信總局訂出細部辦法 (之前法務部的解釋函不知可不可以沿用暫時先墊檔?) 修正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僅供參考,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 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路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 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 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四、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 五、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六、專用電信:指公私機構、團體或國民所設置,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之電信。 七、公設專用電信:指政府機關所設置之專用電信。 八、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 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 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第七條 Ⅰ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Ⅱ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 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Ⅲ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 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