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rlordean (紫鬼)
看板politics
標題當法律整到政治模範生…陳長文/法學教授 ----2
時間Mon Nov 20 10:49:48 2006
第三,關於不需檢據核銷的特別費,其支用用途有無不法的問題。依規定,該部分特別
費雖不用檢據核銷,但仍必須支用於公務。這中間就出現了非常弔詭的矛盾。一方面規
定要用於公務,一方面又規定不用檢據核銷。這時,會有底下幾種可能。
其一,有首長預見這個制度陷阱,他不但所有的款項均用於公務,而且都留下支出的原
始憑證。這位首長,不會有任何問題。
其二,另一位首長,沒預見這個制度陷阱,雖然所有款項均用於公務,但由於不需檢據
核銷,八年下來,也很難一絲不漏地交代所有支出的流向,或者就算交代了,由於沒有
憑證,也難以檢驗。這時對無法清楚交代部分,檢察官能否判定其涉有貪汙呢?顯然不
可以,因為法律規定其不必檢據核銷,即是基於行政便利的考量,改以信任原則,免去
首長對支出的「證明義務」。檢察官不能在法律規定其免於檢據後,復要求機關首長負
擔證明支出流向的義務。
其三,另一位首長,他意識到特別費不是薪水,但想到不用檢據核銷創造了將特別費
納入私囊的空間,為避免留下紀錄,便拒絕讓款項進入其帳戶,改以現金或支票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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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將款項中轉到其他帳戶,便神不知鬼不覺了。這位首長絕對涉及貪汙罪,但除非
檢察官查出其秘密帳戶,並能確定該帳戶中的金錢為挪用特別費的款項才能證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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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此點,幾乎不可能,換言之,該首長確定有罪,但也同時「確定」不會被證明
有罪。
其四,另一位首長,他沒有特別注意特別費的屬性,當行政院的「原則」規定是將特別
費存入私人薪資帳戶,並於其他私款混同時,他連想都沒想就援此原則辦理,當然也不
會特別地想到,哦!進入私人帳戶會留下紀錄,最好用支票或現金提領,防止檢察官去
追查特別費流向。這位沒有違法意識的首長,便一步步踏進了制度陷阱。由於公私款
混同,使得帳目糾結不清,也因為這樣的混同,使得有些特別費可能在不注意的情形下
,被作為非公務用途,而首長卻不自知。接著檢察官展開調查了,該首長並不以「不用
檢據核銷」的免證抗辯來抗拒檢察官的調查,但人總有疏忽的時候,很不幸其中有幾
筆支出,在檢察官的比對下,發現確有非公務用途的款項。這時,檢察官應該將之起訴
嗎?
筆者認為,對這位首長來說,他根本沒有違法意識,主觀要件不具備,則貪汙的犯罪
構成要件欠缺。否則,法律豈不等於在創設誠實陷阱,坑害政府首長?
馬英九的法律困境,很可能是第二與第四種情形。這是為什麼一個政治模範生,竟可
能要面對「貪汙」罪的訴究,還有比這件事更荒謬的事情嗎?
至於在須檢據核銷的部分,市長室秘書以大額假發票替代小額的真實發票報帳核銷,
對此馬英九的責任主要在於監督不周,由於並無事證顯示馬英九授意蒐集假發票,自不
能論定馬英九違法。
最後,部分民代窮追馬英九的財產增幅問題,馬英九願意在十二月公布並說明清楚,
這是馬英九的坦然。但必須指出的是,什麼時候,我國立法制定了「財產來源不明罪」
,要求政治人物要自證財產來源?基本上筆者贊成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嚇阻政客
牟私貪瀆的急迫性。但!請先等完成立法後,再提出這樣的要求。
論法釋法,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特別是當法律有矛盾、有陷阱時,執法者、釋法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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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謹慎地回到法律體系與法律精神去分析解剖。當法律整到了政治首長,難道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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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警覺到,這背後的嚴重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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