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dison523:推!!! 203.71.2.194 10/30 23:25
※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 推 IBIZA:因為一個聚眾為首, 一個沒有, 法條不同 59.124.214.99 10/30 16:18
: : → IBIZA:王定宇是依刑法150-2條, 為首聚眾施強暴脅迫 59.124.214.99 10/30 16:19
: : → IBIZA:起訴, 蘇安生是依傷害罪起訴 59.124.214.99 10/30 16:19
: 聚眾又怎樣?王定宇有叫大家要推倒張銘清嗎?
聚眾不如何阿
但是聚眾又施強暴脅迫就會怎樣了
刑法150 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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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就是落人,首謀,就是帶頭在那邊號召落人的
強暴者,用最古老的說法就是『不法腕力行使』,這是實際強制力行使
伸手去推當然保證是
王定宇自己都說張是『在推擠中跌倒』,那就是推了又擠了
你總不是要說推擠的都是記者吧,嗯?
脅迫者,將惡害事實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產生恐懼為目的就算,是無形的強制力
都說了是去嗆聲,還一大群人動手動腳動柺杖的,
難道這群人講話還會讓打算張某感到『溫馨』或『實用』不成?
簡單的說:王定宇那一群人在他的號召之下,少了150條規定的上面哪一樣行為?
張銘清在他們推擠嗆聲堵路下被迫結束行程上車可是鐵一般的事實
而且上車前有人推倒他,上車後有人在他車頂上跳舞
: 聚眾,當初紅杉軍也利用電台聚眾,後來怎麼樣?
: 推倒張銘清,我剛剛看了影片:
: http://0rz.tw/0050T
: 推倒張銘清的明明就不是王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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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都無關宏旨,這就是引用法條的差別
重點是他帶去的人推的,他帶去的人施強暴脅迫,那就結了
你大概還要凹說那支推張手不見的是王帶去人的
可誰說了當場那些個人的行為只有那一推而已?
至少有『擠』還有『搥』吧,還是你又要凹說那不見得是王某帶去的人作的?
至至少少,在車頂上跳舞的總是王的人了吧?
我好像還看到一根柺杖往車子敲過去?
王定宇被起訴的法條本來就不以他自己去施強暴脅迫為必要
不然你以為法條寫『首謀"及"....』是寫給爾等故意無視用的喔?
誰跟你說了首謀得『親手』下去施不法腕力+通知惡害的?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連在旁邊讚聲的都有問題咧
還好閣下不是在現場,而是在bbs上幫王定宇讚聲
你說王某最後是去把張扶起來?
喔好吧,首謀顯有悛悔實據,少你兩個月的徒刑好了,
還是不能易科罰金,去坐監吧,出來就可以是民進黨的英雄了
所以你下面問說『法條不同又如何,有解釋到問題嗎』?
我只能說,對於不作功課又已有偏見的人,解釋什麼都沒用
這當然有解釋到問題,ok?
我建議你,要幫王某護航的話,還是學學葉宜津吧
就把張銘清當作不用客氣的『敵國人』就好了
: 畫面左邊另外有一隻手才是真正推倒他的"兇手"。
: 張銘清跌倒前,王定宇一直走向前去,應該是要嗆聲吧。
: 但是跌倒前那一刻,王定宇並"不是"走向前去面對張銘清、要推倒他。
: 而是,當已經有人抓住張銘清的手臂時,王定宇轉過身來面對那個群眾,
: 要拉開那個群眾。就在此刻,畫面左邊一隻手實實在在的推倒了張銘清。
: 然後王定宇過去把他扶起來。
: 而與蘇安生相比,就算罪名不同,但不都是罪?
: 法條不同又如何?有解釋到問題嗎?
: 蘇安生那是實實在在的攻擊中華民國前任國家元首啊!
: 蘇安生出手的影片也是實實在在清楚可見。
: 為何有此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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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行為樣態觸犯兩種不同的法條,當然就是兩套標準
法條構成要件都不一樣,論斷是否有罪是否要起訴的標準為何會一樣
法定刑都不一樣了ok?
不妨多告訴你一點,讓你為王定宇的未來放心一點
刑法150條的主要爭議點事實上不是在法條上看的到的部分
如前所述,光看法條規定那王定宇是百面坐監的了
但主觀要件部分愚生以為是還有可以討論的
不過你念茲在茲的,事實上是誰推人的部分的確是無關宏旨
不管是150還是傷害罪,都沒規定說一定要自己去做的
沒聽到陳致中說他是『被支配』的嗎?你以為這個被支配是講爽的?這是有意義的
王某的律師如果比余天的高明一點的話,針對這個起訴法條其實是有可以爭辯的地方
畢竟,這是妨害秩序罪章的罪,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張銘清的身體
王某落人去是針對張銘清去的,可不是說『跟著恁爸來去孔廟亂』
檢察官多了傷害罪的罪名,我猜多少也是在顧及這一個『可以爭辯的地方』
至於怎麼爭辯.....我想綠營的律師比我強的多......讓他們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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