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yilung (自由)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王定宇判刑
時間Fri Oct 31 00:01:06 2008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 聚眾又怎樣?王定宇有叫大家要推倒張銘清嗎?
: 聚眾不如何阿
: 但是聚眾又施強暴脅迫就會怎樣了
: 刑法150 條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三百元以下罰金。
: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聚眾,就是落人,首謀,就是帶頭在那邊號召落人的
: 強暴者,用最古老的說法就是『不法腕力行使』,這是實際強制力行使
: 伸手去推當然保證是
: 王定宇自己都說張是『在推擠中跌倒』,那就是推了又擠了
: 你總不是要說推擠的都是記者吧,嗯?
: 脅迫者,將惡害事實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產生恐懼為目的就算,是無形的強制力
: 都說了是去嗆聲,還一大群人動手動腳動柺杖的,
: 難道這群人講話還會讓打算張某感到『溫馨』或『實用』不成?
: 簡單的說:王定宇那一群人在他的號召之下,少了150條規定的上面哪一樣行為?
: 張銘清在他們推擠嗆聲堵路下被迫結束行程上車可是鐵一般的事實
: 而且上車前有人推倒他,上車後有人在他車頂上跳舞
: : 聚眾,當初紅杉軍也利用電台聚眾,後來怎麼樣?
: : 推倒張銘清,我剛剛看了影片:
: : http://0rz.tw/0050T
: : 推倒張銘清的明明就不是王定宇,
: ^^^^^^^^^^^^^^^^^^^^^^^^^^^^^^^^^^
: 是不是都無關宏旨,這就是引用法條的差別
: 重點是他帶去的人推的,他帶去的人施強暴脅迫,那就結了
: 你大概還要凹說那支推張手不見的是王帶去人的
: 可誰說了當場那些個人的行為只有那一推而已?
: 至少有『擠』還有『搥』吧,還是你又要凹說那不見得是王某帶去的人作的?
: 至至少少,在車頂上跳舞的總是王的人了吧?
: 我好像還看到一根柺杖往車子敲過去?
: 王定宇被起訴的法條本來就不以他自己去施強暴脅迫為必要
: 不然你以為法條寫『首謀"及"....』是寫給爾等故意無視用的喔?
: 誰跟你說了首謀得『親手』下去施不法腕力+通知惡害的?
: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連在旁邊讚聲的都有問題咧
前面說,根據法律規定,
起訴是應該的,犯的罪是顯而易見的,入監服刑是一定要的。
下面又說,主觀要件其實是可以討論的,不一定非坐監不可。
意思是如果你是法官,要判他有罪就是有罪,要判他無罪就可以無罪。
原來法院就是你國民黨開的就對了。
當然我知道一件事可以從不同角度切入、有不同看法。
就像經濟學家常常也會給很多選項一樣。
不過像你這麼前後矛盾,肯定處說的這麼肯定,後面又說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實在誇張到極點,也許這就是法律人顛倒是非黑白的功力吧。
: 還好閣下不是在現場,而是在bbs上幫王定宇讚聲
: 你說王某最後是去把張扶起來?
: 喔好吧,首謀顯有悛悔實據,少你兩個月的徒刑好了,
: 還是不能易科罰金,去坐監吧,出來就可以是民進黨的英雄了
: 所以你下面問說『法條不同又如何,有解釋到問題嗎』?
: 我只能說,對於不作功課又已有偏見的人,解釋什麼都沒用
: 這當然有解釋到問題,ok?
: 我建議你,要幫王某護航的話,還是學學葉宜津吧
: 就把張銘清當作不用客氣的『敵國人』就好了
: : 畫面左邊另外有一隻手才是真正推倒他的"兇手"。
: : 張銘清跌倒前,王定宇一直走向前去,應該是要嗆聲吧。
: : 但是跌倒前那一刻,王定宇並"不是"走向前去面對張銘清、要推倒他。
: : 而是,當已經有人抓住張銘清的手臂時,王定宇轉過身來面對那個群眾,
: : 要拉開那個群眾。就在此刻,畫面左邊一隻手實實在在的推倒了張銘清。
: : 然後王定宇過去把他扶起來。
: : 而與蘇安生相比,就算罪名不同,但不都是罪?
: : 法條不同又如何?有解釋到問題嗎?
: : 蘇安生那是實實在在的攻擊中華民國前任國家元首啊!
: : 蘇安生出手的影片也是實實在在清楚可見。
: : 為何有此兩套標準?
: ^^^^^^^^^^^^^^^^^^^^
: 兩種不同的行為樣態觸犯兩種不同的法條,當然就是兩套標準
: 法條構成要件都不一樣,論斷是否有罪是否要起訴的標準為何會一樣
: 法定刑都不一樣了ok?
前面在我文章底下推文哈哈笑,這裡又講了一次同樣的說法,
結果還是「沒有解釋問題」。你的笑話很冷,可能只有你自己懂吧。
你並沒有解釋「法條不同又如何?」這個問題。
我違規右轉跟違規左轉跟闖紅燈跟違規停車,
違反的法條不同,金額不同,但哪個不是警察看到攔下來就開單。
難道有警察突然跑來跟你說:「喂,你上禮拜三違規右轉喔。」
也許有人說,有些違規是照相機照的,需要時間處理,
所以兩個禮拜前的違規今天收到通知。
這是依犯罪事實的發現時間而定:
警察當場看到你違規,當場舉發你;
警察處理照相機裡的照片發現你違規,於是寄通知單到你家。
那蘇安生傷害前任國家元首的罪證跟鄉民推張銘清的罪證,不都清清楚楚。
而且蘇安生一堆人知道他是誰,他自己後來也承認,也不會有找不到人的問題。
為何推張銘清起訴就這麼快?
是依罪的大小而決定辦案強度而起訴嗎?聚眾強暴脅迫大於單一個人的偷襲?
不是吧,應該是以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吧。
兩者犯罪事實皆清楚而明白,為何有此兩套標準,起訴時間差這麼多?
而且單一個人的偷襲,簡單好辦多了,不是嗎?
最後,就算你最後解釋了,你也表現出你的國文表達能力顯然是有很大缺陷。
這也不是第一次了。自個兒在那邊笑半天,卻沒聽懂人家在質疑的是什麼。
講的 天花亂墜 脆角全泡,仍然沒解釋到問題。另外,
我發現閣下似乎有點躁症的跡像。情緒容易激動,言詞粗暴,動輒叫人閉嘴,
「三小」掛嘴邊,非常不可取的態度。
應好好改進。順便注意一下自己身體精神狀態。
: 不妨多告訴你一點,讓你為王定宇的未來放心一點
: 刑法150條的主要爭議點事實上不是在法條上看的到的部分
: 如前所述,光看法條規定那王定宇是百面坐監的了
: 但主觀要件部分愚生以為是還有可以討論的
: 不過你念茲在茲的,事實上是誰推人的部分的確是無關宏旨
: 不管是150還是傷害罪,都沒規定說一定要自己去做的
: 沒聽到陳致中說他是『被支配』的嗎?你以為這個被支配是講爽的?這是有意義的
: 王某的律師如果比余天的高明一點的話,針對這個起訴法條其實是有可以爭辯的地方
: 畢竟,這是妨害秩序罪章的罪,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張銘清的身體
: 王某落人去是針對張銘清去的,可不是說『跟著恁爸來去孔廟亂』
: 檢察官多了傷害罪的罪名,我猜多少也是在顧及這一個『可以爭辯的地方』
: 至於怎麼爭辯.....我想綠營的律師比我強的多......讓他們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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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eyilung 來自: 220.135.173.75 (10/31 00:13)
推 CrazyMarc:原po好厲害,今年法官一定有上榜 123.193.48.168 10/31 07:16
→ sonardome:法院誰開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有疑問嗎 61.219.23.185 10/31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