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王定宇判刑
時間Fri Oct 31 00:25:41 2008
※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誰跟你說了首謀得『親手』下去施不法腕力+通知惡害的?
: :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連在旁邊讚聲的都有問題咧
: 前面說,根據法律規定,
: 起訴是應該的,犯的罪是顯而易見的,入監服刑是一定要的。
: 下面又說,主觀要件其實是可以討論的,不一定非坐監不可。
: 意思是如果你是法官,要判他有罪就是有罪,要判他無罪就可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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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法院就是你國民黨開的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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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我知道一件事可以從不同角度切入、有不同看法。
: 就像經濟學家常常也會給很多選項一樣。
: 不過像你這麼前後矛盾,肯定處說的這麼肯定,後面又說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 實在誇張到極點,也許這就是法律人顛倒是非黑白的功力吧。
所以閣下就是跟一般外行人沒兩樣
看到『主觀要件』,看到『自由心證』
就以為這是想怎樣就怎樣就對了
建議你先去弄清楚人家說的主觀要件是怎麼回事吧
我前面講客觀歸責你又看懂了沒有?
這跟『經濟學家的選項』是完全的兩回事
聽到『主觀要件還可以討論』就跳tone到『法院是你國民黨開的』
不懂還可以說別人前後矛盾
除了說你外行以外,還有更多可以說的難聽話出來
不過為了保持皇城之內的和氣,還是別說了
給你『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的笑聲就可以了
: : ^^^^^^^^^^^^^^^^^^^^
: : 兩種不同的行為樣態觸犯兩種不同的法條,當然就是兩套標準
: : 法條構成要件都不一樣,論斷是否有罪是否要起訴的標準為何會一樣
: : 法定刑都不一樣了ok?
: 前面在我文章底下推文哈哈笑,這裡又講了一次同樣的說法,
: 結果還是「沒有解釋問題」。你的笑話很冷,可能只有你自己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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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150的客觀構成要件解釋的很清楚了
我還好心告訴你,事實上爭點並不在這些...你在乎的...客觀要件上面
這條法條的爭議點一直都是在你看不見的主觀要件上面
你前篇文在意的點,我簡單的說就是『根本無關』
這就是王定宇案件跟蘇安生最大的不同,
因為起訴的法條根本就不一樣,所以在乎的點也不一樣,看不懂是你家的事
我只能再說一次:對於已有偏見又不願意做功課的,解釋再多也沒用
只會換到一次次的跳針跟大絕而已
: 你並沒有解釋「法條不同又如何?」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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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你上一篇在那邊跳針啥『王不是親手推張』的部分
在法條解釋的不同上我解釋的很清楚,你看不懂就承認
我用這種方式來寫論文的話,教授還會皺皺眉頭說你這是在寫網路文章
以下啥交通案件部分純屬『亞利安辯護法』
你說的即便都是對的,抱歉也與本案無關
當然我知道你要講的是起訴時間的問題
不過在你抱怨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有三小偏見之前,去看一下邱毅的狀況吧
要論到『落人搞事』,邱毅的狀況才跟王定宇比較類似,要比就拿像一點的來比
藍營部分人士在邱毅/王定宇事件上的雙重標準,
陳揮文今天都在2100對著一群『藍嘴』開砲了,
閣下倒是只記得蘇安生似的...民進黨講啥你就跟著唱啥?思考一下好嗎?
有趣的是,當時國民黨一些笨蛋也跟著幫邱毅喊啥政治迫害
現在,換成民進黨喊了,
當初批邱毅說法的那些民進黨人現在不知道有沒跟著幫王定宇喊政治迫害喔?
再者,
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內不同人員之間的作業時間差異沒什麼可以比較的
作業時間差別不代表什麼
只有爾等這種存心想找話說的大外行會認為有什麼
就跟當初邱毅被起訴時那些說什麼起訴時間太快是政治迫害的笨蛋一樣
我們幹法務的也常常在抱怨,民執案件一入某法院民執侯門深似海,
或是哪個法院支付命令不催永遠不會確定
以民執案件來講,遞狀到收到第一份公文隔個一週算運氣好,兩週算正常
除非是保全執行不然一般執行案對法院來說並不是緊急要務
可也有法院或哪一股遞狀進去過兩天通知要查封,過一週鑑價,然後過兩週定拍
甚至有的書記官還會追著你屁股要案件進度,戶謄慢一天補會打電話來罵人的
又比如說,我到板院領分配款只需要花20分鐘,到桃院要一個小時,
北院大概是全世界最快的了,聯絡好10分鐘就可以搞定
..........那又如何?
代表哪一間法院或民執的哪一股的政治、或是其他什麼立場如何嗎?
還別說不同法院了,同一個法院裡面的各股作業時間都不盡相同
這種差別頂多代表這個法院從事人員的熱血度罷了
說到政治或、其他立場導致偏見導致作業時間不一啥的說法
同事間開玩笑講一講就算了,公開講沒的笑死人
而你跟民進黨,以及邱毅被起訴當時的那群國民黨笨蛋卻是公開的在講
.........用用你的腦吧
: 我違規右轉跟違規左轉跟闖紅燈跟違規停車,
: 違反的法條不同,金額不同,但哪個不是警察看到攔下來就開單。
: 難道有警察突然跑來跟你說:「喂,你上禮拜三違規右轉喔。」
: 也許有人說,有些違規是照相機照的,需要時間處理,
: 所以兩個禮拜前的違規今天收到通知。
: 這是依犯罪事實的發現時間而定:
: 警察當場看到你違規,當場舉發你;
: 警察處理照相機裡的照片發現你違規,於是寄通知單到你家。
: 那蘇安生傷害前任國家元首的罪證跟鄉民推張銘清的罪證,不都清清楚楚。
: 而且蘇安生一堆人知道他是誰,他自己後來也承認,也不會有找不到人的問題。
: 為何推張銘清起訴就這麼快?
: 是依罪的大小而決定辦案強度而起訴嗎?聚眾強暴脅迫大於單一個人的偷襲?
: 不是吧,應該是以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吧。
: 兩者犯罪事實皆清楚而明白,為何有此兩套標準,起訴時間差這麼多?
: 最後,就算你最後解釋了,你也表現出你的國文表達能力顯然是有很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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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說你的法學常識有很大的缺陷,
只會跟著DPP講:『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吧!
: 這也不是第一次了。自個兒在那邊笑半天,卻沒聽懂人家在質疑的是什麼。
: 講的 天花亂墜 脆角全泡,仍然沒解釋到問題。另外,
: 我發現閣下似乎有點躁症的跡像。情緒容易激動,言詞粗暴,動輒叫人閉嘴,
: 「三小」掛嘴邊,非常不可取的態度。應好好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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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完全外行但仍有臉出來說三道四,
人家好心跟你講了還搞不清楚狀況
才是真正不可取的發文態度
至於粗暴的言詞,不是民進黨哪個立委說他們的群眾愛聽更粗暴的嗎?
: : 不妨多告訴你一點,讓你為王定宇的未來放心一點
: : 刑法150條的主要爭議點事實上不是在法條上看的到的部分
: : 如前所述,光看法條規定那王定宇是百面坐監的了
: : 但主觀要件部分愚生以為是還有可以討論的
: : 不過你念茲在茲的,事實上是誰推人的部分的確是無關宏旨
: : 不管是150還是傷害罪,都沒規定說一定要自己去做的
: : 沒聽到陳致中說他是『被支配』的嗎?你以為這個被支配是講爽的?這是有意義的
: : 王某的律師如果比余天的高明一點的話,針對這個起訴法條其實是有可以爭辯的地方
: : 畢竟,這是妨害秩序罪章的罪,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張銘清的身體
: : 王某落人去是針對張銘清去的,可不是說『跟著恁爸來去孔廟亂』
: : 檢察官多了傷害罪的罪名,我猜多少也是在顧及這一個『可以爭辯的地方』
: : 至於怎麼爭辯.....我想綠營的律師比我強的多......讓他們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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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48.231
推 Robbit1024:唉 你還真有閒情逸致 我連寫都懶得寫給118.165.217.208 10/31 00:50
→ Robbit1024:他們看 dpp很多人法律專業跟人不同118.165.217.208 10/31 00:50
推 nzj:kmt很多人也好不到哪裡去 140.112.230.86 10/31 01:11
推 snowrain:不管好不到哪去 五十步是輪不到一百步笑 122.116.189.11 10/31 01:32
→ snowrain:大推一樓 跟DPPer認真就輸了 別浪費時間 122.116.189.11 10/31 01:33
推 TRADR2700:你跟一個毫無法律常識的在計較什麼? 115.43.133.24 10/31 04:46
→ TRADR2700:一個完全沒唸過法的人居然跟法院的法務 115.43.133.24 10/31 04:49
→ TRADR2700:戰起法律了 真不知道自信哪來的? 115.43.133.24 10/31 04:49
推 banmi:一堆人只會批評別人不懂,自己又很懂了....?? 220.131.4.79 10/31 05:01
→ banmi:推文推了一堆,都對人不對事,好強啊!!!! 220.131.4.79 10/31 05:02
推 TRADR2700:等你唸了法律系 又當了法務在來說吧 115.43.133.24 10/31 05:39
→ TRADR2700:不要說我們對人不對事噢 是有人明明沒法 115.43.133.24 10/31 05:41
→ TRADR2700:律常識,還要跟有實務經驗的法律界人士戰 115.43.133.24 10/31 05:41
→ TRADR2700:笑他是剛好而已 哪來的對人不對事? 115.43.133.24 10/31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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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utate:b大質問一把罩118.165.157.162 10/31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