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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丟一條繩子給你,要不要攀著從水溝出來那是你的暱稱 閣下的贅言太多,不客氣的刪掉一點讓版面乾淨點 ※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讓許多人沒看懂。不過我前幾篇尤其上篇也講的很清楚。所以DSNT是在講什麼? 也就是說閣下從頭到尾在意的,到現在還在意的 就是我跟你講說『沒有討論性也不具可類比性』的事情,嗯嗯 我真是高估爾等民進黨徒了 : 「為了這個主觀要件的可爭議處,檢察官還補了一個傷害罪嫌」 : => 不就是怕150那條不夠用? 對不起喔,閣下這個誤會大了 要完整評價王某的行為,150就『夠』用了 夠用到可以一次涵括他以及他帶去的那一幫群眾所有行為 但王定宇那一群人的行為也可能是傷害罪的行為情狀 檢察官起訴把所有被告可能觸犯的法條列出來,是非常正常的事 事實是,不管王某是不是去破壞公共秩序的,都有人因為渠等的行動身體受到傷害 簡單講,就是王某的行為 『即便因為那個150的主觀要件爭議躲過150,那也有277傷害的嫌疑』 所以起訴法條上除了150以外就多了277 get it? 不想講一些我自己看的都很痛苦的術語, 講的白話一點閣下就開始大做文章了,好心還真的會被咬 : : 『間接正犯』,這個詞夠白話了,不用再解釋了吧? : 陳致中的被支配,意思是他媽叫他做的。 ^^^^^^^^^^^^^^^^^^^^^^^^^^^^^^^^^^^^^ 要『支配』只能是用『叫』的嗎? 而且王某真的沒有『叫』嗎?『被k預告+電台廣播士兵論』是怎麼回事? 講正犯的支配力沒那麼簡單說『不是他叫的』就沒有的 人是因為他『被k預告+電台廣播士兵論』落去的, 他到現場去以後大家也跟著他走 而且相對來講去的人數少,要說王某對那天他落去的群眾行為有支配力是很容易的 你要說他對群眾行為沒有支配力, 那你根本是在侮辱王定宇本人的號召力,或是說王某落人但無法控制,完全不負責任 你自己選一個承認 在這種情狀下, 你要幫王某在傷害罪的地方辯護只能去凹說『那是支持者的個人行為我無法控制』 或跟你說的一樣讓王定宇說『我只是叫他們去抗議沒說去推人』 那這樣講,會不會被評價為『沒種,把責任丟給支持者』是一回事 法律面來講, 一來,王定宇的『被k預告+電台廣播士兵論』是事實, 王定宇自己又跟著去現場磨蹭追著張銘清推阿擠的(有『推擠』是他自認的) 然後現在又說『我只是叫他們去抗議沒說去推人』 .........................實在是很難說的過去 你了不起說你沒有直接故意 但想躲掉間接故意,有點難度,間接故意一條基本上就是在處理這種行為情狀 (不然大家放大話又落人去,出了事都抗辯說『恁爸又沒有在現場叫』就好了) 王定宇就算跟著你的嘴說千百遍『我沒有叫他們去推人阿』 但是人家把他事件前『被k預告+電台廣播士兵論』一放,配合他自己實際的行為 你這樣說還有什麼力道? 擺明了張銘清受到任何傷害,『被k』,王定宇都可以預見而且發生還不違王定宇的本意 二來,就算給你躲掉故意犯罪了,傷害罪他是有過失犯的 王定宇先是『被k預告+電台廣播士兵論』, 後來又實際落人去堵張銘清plus自己摻進去『推擠』 .................對於張某受傷的結果有沒有過失? 刑法總則條文在那裡,也有VCR,你自己想吧 想不出來去估狗一下客觀歸責理論也行 : 但推倒張銘清是王叫他去推的嗎?所以你這例子恰當嗎? 我沒有在『舉例』 陳致中v.s他媽的關係,與王定宇v.s車頂跳舞等人的關係無法類比 我只是在告訴你,我已經給你一個clue,你卻直接無視繼續凹你的『王沒親自動手論』 : : 然後張某還真的在這幾天內被他王定宇自己落去的人k了 ^^^^^^^^^^^^^^^^^ : : 這要說王定宇對於『張某被k』這件事他沒預見也不願意見到,還真困難 : 如果溫和的馬英九說: : 「國民黨辦遊行時,泛綠的如果靠近,有被K的可能。」 : 然後綠營的人被愛國同心會之類的人打了,馬英九要判傷害罪,是這樣嗎? 1.愛國同心會跟國民黨是兩回事 王定宇那群人可是王某『自己叫去+到現場領導+自己也下去帶頭喇』的 (請注意『』內文字,愚生以為這構成了王某對整體行動的支配力、 可預見性、對危險的注意義務等等一干子讓他觸法的因素~~~) 愛國同心會這群人跟國民黨的關係,是這樣嗎? 那些個瘋子要幹嘛向來是自以為是,誰叫的動他們 或者說:誰敢去『叫』他們? 當然這時候爾等一定又要跳針國慶貴賓的事啦, 說國民黨不是正『鼓勵』也會去『叫』愛國同心會? 不過聽說同時國民黨有問民進黨要不要去喔.....國民黨鼓勵、『叫』民進黨? 再者,你是在用愛國同心會比喻王定宇那群群眾嗎? 在我看來王定宇一流的確就是跟愛國同心會同一個檔次,我很可以接受這種類比 (應該說『我認為』根本現在整個民進黨都是同一檔次) 爾輩民進黨徒能不能接受這種類比,我就不知道了 2.等一下......"如果"?? : 當然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 問題是檢察官就是用這樣的說法來起訴人。 : 你前面會說根據法條,所以怎樣怎樣… : 這裡怎麼不說,根據影片內容,推倒張的其實是……。 : 你這裡有用問句來逃避問題的嫌疑。 ^^^^^^^^^^^^^^^^^^^^^^^^^^^^^^^^^^^ 不,我是用問句提醒你,你還在水溝裡 : : 一切以法官的眼睛為準 : 罪名的成立,儘管可以跟推張的手是否王某的無關。 : 但罪名成立後要怎麼判、判多久,總該有關吧。 ^^^^^^^^^^^^^^^^^^^^^^^^^^^^^^^^^^^^^^^^^^^ 其實沒啥關係,如前所述 150的部分頂多就首謀v.s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的差別,這兩者還同一項 但不管怎樣王定宇這個首謀當定了,也無甚差別 277的部分,如我前面所講 他是要為『他先放話後又落人去堵張+自己現場領導』(而造成張傷害事實)的行為負責 可能直接故意談不上,但間接故意則愚生以為可以論定 至不濟他也有過失的284之責,搞到這樣還說他無過失,那真的是沒天理了 以上這三個結果,王某是不是親自動手都沒啥差別 重點是他聚眾圍著張銘清(配合『被k預告+電台廣播士兵論』)的行為 只是說評價一下該是150(如果主觀要件被證實) 或是277(如果認定是故意) 還是284(當作是王某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責任依據)而已 他自己動不動手,這個該被評價的行為都已經有了,無甚差別 : 檢察官用不符事實的理由起訴人民,就會是爭論的重點。 ^^^^^^^^^^^^^^^^^^^^^^^^^^^^^^^^^^^^^^^^^^^^^^^^^^^ 爭論的重點?哪來爭論了? 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他認定』的事實, 所以我才說『只有你有眼睛檢察官沒有眼睛嗎?』 你看VCR覺得沒有,檢察官不能覺得有嗎?天下只准爾等『覺得』的? 你說不符事實就不符事實? 此外,這個事實又不是不能挑戰的,你大可以在法官面前舉證駁倒他 這只是起訴書不是判決書,就是判決書你也還是可以上訴的 就算都不能上訴三審定讞了, 爾等也還是可以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看是要繼續說誰有罪,還是說誰被政治迫害,視那個『誰』是誰而定 搞不搞的清楚狀況阿你~~~ 如果你有辦法讓法官認定檢察官說的都是屁,而且還屁在關鍵的地方 那結果就是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下場, 整紙起訴書陳述的事實,包括構成要件相關的幾乎是完全被當作屁,那當然就無罪了 (被當作屁的何止侯某的起訴書,最高院都把下級審的判決理由某程度當屁了~~) 檢察官放屁放太多太嚴重的話,濫權追訴的帽子就落下來了 只有一部份有誤,又不牽涉到犯罪構成要件的話(比如說本案你指控的部分), 那就沒啥差別 想用這個說王定宇案的檢察官濫權追訴,更是想太多 這叫做『制度』,世界就是這樣轉的,巷子外的爭論一百遍也沒啥差別 什麼叫做『檢察官用不符事實的理由起訴人民,就會是爭論的重點。』? 我幫你說你心裡真正想講的好了: 『檢察官公然說謊!果然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專門欺負台灣人民!』 做人光明正大一點好嗎?想講什麼就直接講出來, 何必意在指控又不敢認,只說"就會是爭論的重點"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98.46
maze777:說得很好 只能『我覺得』不能『檢察官覺得 59.114.10.107 11/02 10:07
maze777:暴露其心態有可議之處 59.114.10.107 11/02 10:08
CrazyMarc:老大……你跟麻瓜認真了……… 123.193.48.168 11/02 12:03
DSNT:認真好呀,可以同時看實在的料和笑話,有什麼 96.239.98.217 11/02 12:08
DSNT:不好勒?反正最近生活也悶...XD 96.239.98.217 11/02 12:09
ChangWufei:還好某人有引出r大 這算他唯一好處吧 140.113.253.36 11/02 12:11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7.98.46 (11/02 17:16)
aaice:推這篇 還看不懂 那真的沒辦法了 XD 218.168.90.235 11/02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