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 IBIZA:你沒事把音樂放到200公尺外都聽得到 220.130.144.1 11/05 16:42
: 噪音管制法:
: http://ivy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5&lname=0010
: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
: 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
: 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
: 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你忘了引用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
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另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80067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
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
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
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我們看看這次警方的行動有什麼問題好了?
: 1. 首先,按照噪音管制法,管理者應該是"轄內"的警察機構,
: 所以無論如何都輪不到"北投分局"進行管理(除非北投已經擴展版圖了^^)
北投分局當天是支援當地警察局勤務
並不是它自動擴展版圖, 而是警政署跟台北市警察局派他去那邊的值勤的
台北市警察局總管得到中山北路二段了吧
: 2. 法律沒有規定警察機關可以當場關閉他們認為的"噪音污染源",
: 他們只有開單取締的權力;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方有權制止違反該法的人的行為
: 3. 警方沒有出示證明文件,並且當場執行檢測噪音的工作,
: 換言之,他們根本沒有檢測上揚唱片播放音樂的分貝數是否達到噪音標準,
: 既然沒有檢測又有什麼證據說人家是噪音?
根據噪音防治法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
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這裡的有關法令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可沒有說要檢測噪音或出示什麼文件
基本上像是打麻將、音樂放太大聲這種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的噪音
都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去處罰
如果像你說的要等環保人員檢測, 麻將都打完十六圈了還處罰個屁
: (這要是打官司鐵輸的)
: 總而言之他們的行動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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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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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39.146 (11/05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