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管制區?
時間Wed Nov 5 18:43:14 2008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另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80067
: :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
: : 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
: : 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
: :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 補充一點: 你引用這條法規其實是有問題的,
: 這條法規其實是指對於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人要如何傳喚的,
: 引用的法規本身就不適用於這次事件,因為這次警方並沒有針對"特定人"去取締,
: 所以"根本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
: 再說,就算有噪音好了,人家唱片行開在那裡是不會動的,
: 那就是屬於"確悉其姓名、住所而無逃亡之虞",
: 如果要取締也要按照第41條,按規定進行傳喚,
: 而不是現在這樣的做法。
: 再凹嘛...
你在講什麼啊?
41條是在說傳喚證人關係人的方式
42條後半段則是說, 如果當事人不在場, 應通知其道場
不過如果知道姓名住所且無逃亡之虞
可以依41條的方式傳喚, 不必當場通知對方到場
昨天的情況當事人都在現場
你是要傳喚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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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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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39.146
※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39.146 (11/05 18:50)
推 Eventis:"現行"兩個字被刻意忽略了:) 61.64.152.7 11/05 18:51
推 jeanvanjohn:這條法律感覺很有問題就是了。 58.114.192.79 11/05 18:57
推 Eventis:調查->裁處的程序正義啦,這條沒啥問題啊@@ 61.64.152.7 11/05 19:06
→ Eventis:現行犯也要經過調查->移送或裁處的過程啊. 61.64.152.7 11/05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