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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另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80067 : :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 : :        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 : :        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 : :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 補充一點: 你引用這條法規其實是有問題的, : 這條法規其實是指對於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人要如何傳喚的, : 引用的法規本身就不適用於這次事件,因為這次警方並沒有針對"特定人"去取締, : 所以"根本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 : 再說,就算有噪音好了,人家唱片行開在那裡是不會動的, : 那就是屬於"確悉其姓名、住所而無逃亡之虞", : 如果要取締也要按照第41條,按規定進行傳喚, : 而不是現在這樣的做法。 : 再凹嘛... 你在講什麼啊? 41條是在說傳喚證人關係人的方式 42條後半段則是說, 如果當事人不在場, 應通知其道場 不過如果知道姓名住所且無逃亡之虞 可以依41條的方式傳喚, 不必當場通知對方到場 昨天的情況當事人都在現場 你是要傳喚什麼啊?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39.146 ※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39.146 (11/05 18:50)
Eventis:"現行"兩個字被刻意忽略了:) 61.64.152.7 11/05 18:51
jeanvanjohn:這條法律感覺很有問題就是了。 58.114.192.79 11/05 18:57
Eventis:調查->裁處的程序正義啦,這條沒啥問題啊@@ 61.64.152.7 11/05 19:06
Eventis:現行犯也要經過調查->移送或裁處的過程啊. 61.64.152.7 11/05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