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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shop (照鏡子找去,看的到嗎?)》之銘言: 再補充一下,關於兩岸關係條例 有關於簽約部分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這也是為什麼,有人會說如果行政院30天的最後一天再送審 立法院會只剩10天可以審 但是呢,這一段主要是相對於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也就是說,這等於是兩岸特殊關係的條約處理方式 另外,如果要強力的要求監督,王金平有希望行政單位提出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但是,那時國民黨立委趙永清就曾在1993年提過這樣的草案 然後呢?立法怠惰,怠惰到現在還沒生出個鳥來 立法院可以15年不把自己該監督的法源給搞出來,現在再這邊該 我真不知道其合理性在哪裡 想到再立法、想到再補救,台灣的政治人物短視近利的程度真的是令人髮指 希望行政院星期一就把案子送到立法院 讓立法院有時間慢慢的,把該吵的架吵完,把該作的秀作完 然後給我好好把案子給審一審 -- And you can see the coming battle You pray the drums will never cease And you may win this war that’s coming But would you tolerate the pea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5.71
downtoearth:審完戲還沒完,接下來的修法,戲長著呢 61.146.40.132 11/07 08:39
lovepigan:我已經都放棄立法院了 像猴戲 210.59.89.39 11/07 10:30
confidant:動物好可憐~~ 218.173.14.3 11/07 11:18
poleman:如果真是這樣 那真不知道該說啥了 124.8.67.86 11/07 11:58
poleman:大家一起擺爛 124.8.67.86 11/07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