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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立法院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於民國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全文96條, 自82年2月3日第一次修正公布第18條起至今歷經10次修正沿用. : 推 Clieff:看看吧~~應該會先提案吧..海基會有提案權?? 59.115.161.201 11/08 03:06 : 推 Clieff:你搞清楚...授權..提案..合約..之間的差異 59.115.161.201 11/08 03:21 : 推 Clieff:政府授權海基會談判..但是..沒法子簽約的.. 59.115.161.201 11/08 03: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2條,第II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檢查一下要件: 1) 海基會為第4條所定之民間團體 2) 海基會得到陸委會或主管機關之委託 3) 協商對口單位的海協會為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授權單位 4) 海基會於協商與簽署時皆使用自己之名義 1) + 2) + 3) + 4)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2,II, 海基會在受委託的授權範圍內,具有協商與簽署協議的法律基礎. : → Clieff:程序正義最少要走完吧..最不濟由行政院提 59.115.161.201 11/08 03: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另有一行政命令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以下稱準則] 可查照) 總結程序如下: 1) 受託單位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5,I) a. 協議之內容,涉及二機關以上業務者,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協調處理之。 (準則5) b. 協議訂定前, 主管機關得先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準則6) (希望b這裡不會有人把'得'念成3聲Orz, 又,準則裡沒有特別限定a,b的時間,特此敘明) 2) 受託單位簽署協議 (5,I;4-2,II) 3) i.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5,II,前段)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ii.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5,II,後段)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至於生效,當然沒有保證必然生效這種事, 以第5條II項來看,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的條款, 立法院不通過那是整個委任立法的授權基礎都被推翻, 協議當然不生拘束力,不管上面寫多久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只要這個應經審議沒有審議通過, 就不能將這個協議作為施政的法源依據. (除非是92年第一版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要行政院同意就好Orz) (不過因此違背協議的後續問題還是存在的,嗯,中國應該是不會循國際管道的) (可以探討的是僅涉修法或立法之一部不成立或全部不成立的問題...) 不然難道協商人員通敵賣國, 協議書上面寫"中華民國即日起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也有效嗎? 逾越其法源的授權基礎,當然不能稱之為有效,敢來接收就開打啊-.-" 至於是否要把立法院的故意遲延視為同意請參考同一條例第95條的寫法. 對照可知道第5條修訂之時,並沒有立法院未予審議就任憑同意的意思. (類似的道理可參考監委同意權事件,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前,我國的監委,上任了嗎?) -- 不授權任何形式轉載,免得躺著也中槍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08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