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部立法院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於民國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全文96條,
自82年2月3日第一次修正公布第18條起至今歷經10次修正沿用.
: 推 Clieff:看看吧~~應該會先提案吧..海基會有提案權?? 59.115.161.201 11/08 03:06
: 推 Clieff:你搞清楚...授權..提案..合約..之間的差異 59.115.161.201 11/08 03:21
: 推 Clieff:政府授權海基會談判..但是..沒法子簽約的.. 59.115.161.201 11/08 03: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2條,第II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檢查一下要件:
1) 海基會為第4條所定之民間團體
2) 海基會得到陸委會或主管機關之委託
3) 協商對口單位的海協會為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授權單位
4) 海基會於協商與簽署時皆使用自己之名義
1) + 2) + 3) + 4)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2,II,
海基會在受委託的授權範圍內,具有協商與簽署協議的法律基礎.
: → Clieff:程序正義最少要走完吧..最不濟由行政院提 59.115.161.201 11/08 03: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另有一行政命令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以下稱準則] 可查照)
總結程序如下:
1) 受託單位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5,I)
a. 協議之內容,涉及二機關以上業務者,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協調處理之。 (準則5)
b. 協議訂定前,
主管機關得先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準則6)
(希望b這裡不會有人把'得'念成3聲Orz,
又,準則裡沒有特別限定a,b的時間,特此敘明)
2) 受託單位簽署協議 (5,I;4-2,II)
3) i.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5,II,前段)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ii.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5,II,後段)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至於生效,當然沒有保證必然生效這種事,
以第5條II項來看,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的條款,
立法院不通過那是整個委任立法的授權基礎都被推翻,
協議當然不生拘束力,不管上面寫多久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只要這個應經審議沒有審議通過,
就不能將這個協議作為施政的法源依據.
(除非是92年第一版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要行政院同意就好Orz)
(不過因此違背協議的後續問題還是存在的,嗯,中國應該是不會循國際管道的)
(可以探討的是僅涉修法或立法之一部不成立或全部不成立的問題...)
不然難道協商人員通敵賣國,
協議書上面寫"中華民國即日起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也有效嗎?
逾越其法源的授權基礎,當然不能稱之為有效,敢來接收就開打啊-.-"
至於是否要把立法院的故意遲延視為同意請參考同一條例第95條的寫法.
對照可知道第5條修訂之時,並沒有立法院未予審議就任憑同意的意思.
(類似的道理可參考監委同意權事件,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前,我國的監委,上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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