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rios (手又廢了...走了)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連署書中修改集遊法的訴求
時間Wed Nov 12 15:19:35 2008
※ 引述《imegg911 (黑色千羽鶴)》之銘言:
: 摘自1106「野草莓學運」學生行動聯盟官網
: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
: 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
: 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
: 。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采自由報備、事後追懲
: 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其實我不太懂比例原則是甚麼意思啦
不過人民集會遊行時所聚集的人數
相對於該地區所在的整個城市居民來說
應該也是相對的少數吧
為什麼只保障相對少數人的自由
卻無視於其他相對多數人的自由呢?
這算不算違反了比例原則呢?
而且還是隨時隨地的耶......
再者 若是類似圍城的那種暴力事件不斷的因為開放這項自由而發生
那受傷的警察就是自己活該倒楣?
警察的人權比較低嗎?還是警察的人權比較不重要?
還是要說"怕就不要幹警察啊"......?
: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
: 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
: 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
: 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
: 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
: 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
: 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
: 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
: 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
: 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
: 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
: 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
: 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挖賽 不僅要開放隨時都可以集會遊行
還要開放這些地方可以集會遊行喔?!
那是不是我一個不爽 就可以聚眾癱瘓總統府 行政院 法院
甚至把機場或港口包圍起來 讓台灣的陸海空交通通通打結
或是去包圍軍營 若是一個不小心丟顆石頭把站哨的衛兵打得頭破血流
那也要算他自己倒楣 誰叫他要剛好站在我丟石頭的方向
:
: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好啊 很好啊
盡量開放吧
看看台灣最後會亂到甚麼地步吧!!!
只要求開放自由 卻不提出任何"事後追懲"的辦法
(別告訴我甚麼這是立法單位的責任 是他們該想的
如果是這樣 那為啥不等立法單位在討論集遊法的時候
那些野草莓再去靜坐表達訴求?現在在那邊叫囂 下著指導棋做啥?
真這麼想下指導棋 指導立法單位或政府如何"立法"
那就連配套措施就一併設計好了 這樣才能顯示出你們是真的行啊~~)
能不能無條件接受當有違法的事情發生時
政府或公權力單位可以強力的手段介入驅散
(包括水柱 催淚瓦斯 警棍等的伺候)
那些甚麼議員民代立委等等的政客
不要仗著自己的身分就帶著頭向前衝
被推擠傷了被架走了又在那邊哭哭啼啼說政治迫害 警察違法
講難聽一點
沒那個屁股還要吃那個瀉藥
結果真的拉肚子了 還要全家人幫你擦屁股擦地板
這算啥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3.202
推 BastardRose:開放還是有憲法刑法...etc. 218.162.83.89 11/12 19:25
憲法刑法算啥?
隨時都可以被他們宣告違反人民"自由"而不被遵守了呢!
※ 編輯: seirios 來自: 218.166.203.202 (11/12 20:52)
推 tft897:你文章就像"孤影" "一個小市民心聲" 61.224.228.71 11/12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