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altren:推 權利與責任不能分開 140.112.4.234 11/14 12:56
(以下是修改自 回應某位j板友的文章,不是回看板上的回文)
法律是過嚴和過鬆之間的問題
我只是不喜歡(野莓)他們用
「警方無權拒絕人民集遊權利」這樣絕對的方法來看法條
像開車一樣,飆車會傷人,所以要設速限
但能不能因為開車會有傷人的機率,所以就禁止開車呢? 不能
過猶不及、不及猶過 利謀其大、害權其輕
其實我同意「不能因為暴動而限制集會遊行」的觀點
但也不能因為「不能箝制集遊」就要修法讓公權力失去管理的法源
就像市區內不可能不設速限一樣
這是一條連續的線,在過嚴和過鬆之間
我只是覺得以申請制現行的施行情況已經「夠讓人民使用」了
如果有人真的覺得現在的法有不方便
大家可以討論「法規該修到這個線段上的在哪點、及其理由」
甚至,是否有沒想過的其他方法
※ 比如說 採強制報備制,
但是把集遊負責人的責任修到公共秩序維護法裡
如果活動有危及公共秩序或某些刑法的人、事出現;負責人作當然共犯處理
或者不喜歡刑罰,改用行政罰,不設罰金上限
改設立「集遊責任委員會」「集遊責任基金」
任何因為集遊衍生的民事、刑事、公物、維安 損失
一但活動出現維反公秩、刑法、集遊情事,便開放向活動單位求償
二審判決後由基金賠付、再向活動負責人追索
強制報備的負責人欄需填三人以上(防止脫產、避免破產);
負責人們為賠付連帶保證人、有無限責任
如果說,颱風天登山,要付直升機搜救的金額
那明知道有暴動危險還不作好管理的,就算破產也該讓他們賠出來才是
諸如此類,要讓法規向「自由」靠攏並不是沒方法
但不是一句話推到線段的另一頭、不可以要有權利 又怕出事了要負責任
而且應該留下法源讓警法可以 依法處理活動暴亂
過嚴和過寬之間要怎麼設計,大家可以討論
※ 編輯: oodh 來自: 61.31.137.100 (11/14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