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ray31 (greg)》之銘言:
: 想請問警察上課時有修憲法和法律常識嗎?
: 還是他們值勤完全是依據上級只是來辦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
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
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警察依上級指示辦事,但也受憲法及法律所規範。警察認為命令有違法之虞時
,得不予服從,並負報告之義務。但若上級以書面下達命令,除命令違反刑事
法律,警察受有服從之義務。
所以上級口頭上命令警察行事,而警察也知該命令違法,則其行為並不因其服
從義務而阻卻違法,依然可受行政或刑事上之審判。另外,若上級以書面下達
命令,警察則有服從之義務,行政或刑事之責任由上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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