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SZX (沉默‧封印......)》之銘言:
: 既然政府擁有多數的民意
: 就代表這些是大多數人能夠接受的合理範圍
: 而這也是政府能力的極限
: 請記住由「人」所組成的政府永遠都不會是「神」
: 不要奢望要「人」製造出「神跡」...
: 另外從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益來看
: 審核制的確是有不公平之處
: 但相反的
: 從人民人身安全的基本權益及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
: 報備制又何嘗沒有不公平之處?
: 加上集會遊行所代表的意義又不一定是絕大多數人的權益
: 用你的話講,這豈不是有些「少數暴力」的味道
: 這樣合理嗎???
這個回到一個原則性的問題
法律對人民權力的限制必須要有的必要條件為何
憲法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這點來看,申請制當然有其法源依據
但是我們同時應該思考一個問題,這是否是對人民權益侵犯最小的手段?
請注意一件事,單一一個集會遊行的意義當然未必符合大多數人的權益
然而集會遊行的權力卻是
依現行的法規,審核的權限在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依規模而定)
在我的看法如此規模對於人民權力的限制,並不應該由行政單位自行裁量
。
至少應檢集事證交由司法單位裁定,以達成對人民權力侵犯最小且必要的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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