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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SZX (沉默‧封印......)》之銘言: : 既然政府擁有多數的民意 : 就代表這些是大多數人能夠接受的合理範圍 : 而這也是政府能力的極限 : 請記住由「人」所組成的政府永遠都不會是「神」 : 不要奢望要「人」製造出「神跡」... : 另外從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益來看 : 審核制的確是有不公平之處 : 但相反的 : 從人民人身安全的基本權益及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 : 報備制又何嘗沒有不公平之處? : 加上集會遊行所代表的意義又不一定是絕大多數人的權益 : 用你的話講,這豈不是有些「少數暴力」的味道 : 這樣合理嗎??? 這個回到一個原則性的問題 法律對人民權力的限制必須要有的必要條件為何 憲法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這點來看,申請制當然有其法源依據 但是我們同時應該思考一個問題,這是否是對人民權益侵犯最小的手段? 請注意一件事,單一一個集會遊行的意義當然未必符合大多數人的權益 然而集會遊行的權力卻是 依現行的法規,審核的權限在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依規模而定) 在我的看法如此規模對於人民權力的限制,並不應該由行政單位自行裁量 。 至少應檢集事證交由司法單位裁定,以達成對人民權力侵犯最小且必要的 目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