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SZX (沉默‧封印......)》之銘言:
: ※ 引述《goliathplus (-== 5 ==-)》之銘言:
: : 這個回到一個原則性的問題
: : 法律對人民權力的限制必須要有的必要條件為何
: : 憲法 23 條
: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以這點來看,申請制當然有其法源依據
: : 但是我們同時應該思考一個問題,這是否是對人民權益侵犯最小的手段?
: : 請注意一件事,單一一個集會遊行的意義當然未必符合大多數人的權益
: : 然而集會遊行的權力卻是
: : 依現行的法規,審核的權限在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依規模而定)
: : 在我的看法如此規模對於人民權力的限制,並不應該由行政單位自行裁量
: : 。
: : 至少應檢集事證交由司法單位裁定,以達成對人民權力侵犯最小且必要的
: : 目標。
: 交由司法單位裁定也是一條可行之路
: <我也覺得這應該是比現行方法還好的一個選擇....>
: 只是交由司法單位裁定的話
: 比較有疑慮的的是司法單位所獲的資訊是否能完全地反應實際狀況
: 讓負責裁定的司法單位能百分百地掌握可能發生的問題
: 而做出較好的裁定
: 當然上述的問題交由行政單位自行裁量也是會出現
: 然而較之交由司法單位這再多轉一手的過程
: 資訊被誤解的機率總是會少上一點<只不過少掉的機率也不多就是了>
不能這樣說
否則我們就不需要將羈押權回歸法院了
如果行政單位沒有足夠的"事證"來說服司法單位
這表示行政單位的考量有太多的主觀意識存在
當然不該因此而剝奪人民的權利
: 並且由於活動始終是「人」在進行的
: 難免會有著太多不可預期的變數
: 若要全交由司法單位裁定
: 先別說有無司法權與行政權互相干涉的問題
: 光是裁定的即時性上
: 就還是有緩不濟急的問題存在
: 由此觀之
: 我們恐怕還是很難不給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緊急處分權力......
但是警方"本來"就有緊急處分的權力
而且不需要以集會遊行法為法源依據
要注意這邊的緊急處分是事後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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