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Jupiter (啞巴)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心得] 李慶安這步棋下的好欸
時間Mon Jan 12 13:35:52 2009
※ 引述《mocear (莫西亞)》之銘言:
: 最好的例子是婚姻,以前的婚姻是儀式婚,因此有些人的婚姻模式是有儀式
: 但沒登記,如果這種人再去搞一個有儀式有登記的婚姻,戶政的資料庫裡面
: 就只會有第二次的婚姻紀錄。
: 但是實際上因為第一次的儀式婚就已經是有效婚姻,所以第二次婚姻會造成
: 「重婚」的無效,而這個無效婚姻即使戶政有登記(也只有這唯一一個登記
: ),仍然是無效的。
: 法院的婚姻無效判決只是「確定」第二次婚姻確實無效而已,而且無效的效
: 力是自重婚那一瞬間開始就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而不是從「判決之後」
: 往未來無效。
: 因此,這是一種「確認訴訟」。
: 而另一種叫做「撤銷訴訟」的效果,則是「判決確定之時起」往未來失效。
: 這點在行政法上也是一樣。
: 而李慶安的國籍處理並不是訴請國務院「撤銷」她的國籍,而是要求國務院
: 「確認」她國籍無效,假設真的確認,那也一樣自「造成國籍喪失行為成立
: 當時」就沒有國籍了。
如果李現在要求美國確認她『當時』就國籍無效,就等於她『當時』就無國籍
,請問她這幾年在美國,公民的權益義務,要不要也追溯?這幾年退的稅要還
美國政府,這幾年繳的稅,美國政府要還給她。
如果可以回溯,另外這幾年,不曉得她是回(還是去)美國是用什麼身分,算
偷渡嗎?能不能依據這樣國籍追溯的判定呢?總不能想追溯就追溯,不想追溯
就不用追溯吧?!
我想應該先由美國政府來判斷她的國籍,美國公民的權利義務能不能追溯,由
美國政府來決定;而我國司法機關,也應該依照自己的國籍法、選罷法來判斷
,我國的法律能不能追溯,而不是美國政府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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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201.154.113
→ Eventis:這有什麼難的,沒其它事證就照有國籍的判. 61.64.152.7 01/12 14:26
→ Eventis:等李慶安拿到了失去國籍的證明或判決, 61.64.152.7 01/12 14:26
→ Eventis:再來上訴,其它免談. 61.64.152.7 01/12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