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cear (莫西亞)》之銘言:
: 原則上,是。
: 因為這是國家(美國)的疏失,所以美國政府要自己負責。
: 用重婚的例子來說,因為婚姻自始無效,所以兩方生下來本該是「婚生子女」的
: 小孩就不是婚生子女。
美國公民的國籍是美國政府要去查?!
美國公民的國籍有沒有意願要放棄,是美國政府的責任?!
不曉得美國政府為何要對李慶安的雙重國籍來負責呢?美國政府有何缺失?
如何改善?!
可不可以用美國的雙重國籍為例啊?!不清楚美國的雙重國籍判定喪失,
是否有這樣的例子,來支撐你追溯的論點呢?!
: 這個案件中華民國的判決取決於老美怎麼認定,不是台灣這邊靠一張嘴就能決定
: 李慶安有沒有美國籍的。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選罷法,輪不到老美來認定,有沒有追溯的效果,也是由我國
司法機關來論定,台灣法院說李慶安違中華民國法律,美國政府能怎樣?
: 在選罷法上李慶安有義務要提出證明,但在刑法上,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要提出
: 李慶安「有雙重國籍故有詐欺」的證據。
我國的檢察官只要拿出美國國務院說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且至今無喪失國籍的紀
錄,就能當做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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