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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1234 (ghghg)》之銘言: : AIT的回函裡不是寫的很清楚了嗎 ?? : " U.S. citizens who hold the nationality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 who accept employmen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at country that : requires an oath, affirmation or declaration of allegiance may : have constituted an expatriating act if they do so with the intent : to relinquish their U.S. nationality. While the Department has not : made any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loss of nationality for the : individuals named above, it could do so based on evidence that : either of these individuals constituted a 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 act 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S. nationality". : 也就是說李慶當年向外國政府或政治團體宣誓效忠的行為是否喪失美國國籍( : 前文中所謂的追溯)至此尚未判定... 不過既然AIT說依據美國法律可以回溯, : 你不爽的話可以像前幾天包圍立法院那些人那樣, 糾眾去包圍AIT呀 !! 不曉得從哪裡看出美國法律可以回溯?如何回溯呢? 退還或是追回李慶安這位美國公民的權利義務?!否則怎麼回溯? : 如果過幾天美國國務院做出裁決, 說李慶安當年的行為即喪失美國籍.... : 那麼李慶安到底會違反中華民國國籍法.選罷法中的哪一條 ?? : 總不能美國國務院裁判李早已不是美國人, 而國內法院硬是判決她是美國人吧? 邏輯有問題! 李慶安這位美國公民是因為擔任外國公職,而自動喪失美國國籍, 還是 李慶安這位美國公民是因為申請判定『李慶安擔任外國公職,而喪失 美國國籍』。 至今尚未判定?! 尚未判定之前, 在美國法律、美國政府的認知上,李慶安是不是美國人? 如果李慶安永遠都不申請判定, 在美國法律、美國政府的認知上,李慶安是不是美國人? 知道這邏輯差別? 我國檢察官應該向美國政府確認,李慶安的美國公民國籍是 自動喪失,還是判定喪失。 以上是美國政府的事情。 以下就是我國司法機關的事情,不需要美國政府來判斷, 依據我國的 國籍法第20條(97年11月6號以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1條(97年11月6號之前) http://news.sina.com/tw/cna/101-102-101-101/2008-12-24/04493517409.html 中選會委員會議10月29日決議,自民國80年8月2日增訂選罷法第67條第一項規定 起,至96年11月7日刪除的有效期間內,公職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于當選後 、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若逾期未放棄者,雖于規定刪除後才發現,仍視為當選 無效,應由中選會撤銷當選公告,並註銷當選証書。971224 如果美國政府回答的是自動喪失,那李慶安第一屆議員就違了 80年所訂的選罷法; 如果美國政府回答的是判定喪失,那李慶安第一屆議員與四屆立委就違了 80年所訂的選罷法,以及97年所規定的國籍法。 這可不是一句不是美國人就能了結的。 : " Our records reveal that Wen-Chi Kung, born 10/18/1957 and Ching-An : Lee, born 01/17/1959, have previously been documented as U.S. citizens : with U.S. passports and no subsequent loss of U.S. citizenship has : been documented.” : 所以說縱合AIT的回函, 我們可得以下三點結論: : 1. 李慶安"曾"擁有美國國籍. : 2. 李慶安至今無喪失美國籍紀錄. : 3. 李慶安之美國國籍是否早在其宣示向他國效忠時即已喪失, 美國尚未判定. : 法官可不會像某些人或媒體把人家公文只拿一半來看... : 既然如此, 法院在美國國務院的判決出來之前, 連會不會受理此案都很難說咧... 李慶安曾出生,但還沒死,請問李慶安現在是死是活?! 我國法官只要美國政府清楚告訴我們,美國國籍會不會自動喪失, 而沒判定的李慶安,是否具備美國國籍,那我國司法機關就能依據自己的 國籍法與選罷法來判。 而這兩點,我們已經知道了.... 我現在有興趣的是想知道,假設美國判定李慶安國籍已經喪失, 我國的司法機關,怎樣依照我國的國籍法、選罷法來判一個由始 至終都沒放棄美國國籍,被人發現了,才去申請國籍喪失判定的 李慶安。 如果只是第一屆議員違法,而四屆立委逃過,那這樣的司法機關 很可笑,把國籍法第20條內的『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 國籍』變成笑話。 美國國籍怎樣會喪失,是美國人的事情,但是國籍法,是我國的 事情,要合法,就是要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不是自動放棄, 也不是自我認知放棄,就算是判定放棄,也是要在就職前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65.53
artyman:也許李的美國國籍已成為量子狀態 :) 211.74.227.120 01/14 00:25
starcloud:幫李慶安辯護真的是很腦殘的事啊140.113.128.195 01/14 00:35
starcloud:那些KMT政客真不知道在想啥140.113.128.195 01/14 00:35
sonardome:等阿扁下台就一切沒事啦 快下台~~(叭) 61.219.23.185 01/14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