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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是個非常支持法治的人 但怕就怕法治被某些人 拿來當作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擋箭牌 尤有甚者 甚至被拿來當作傷害人民的理由 長達幾十年的戒嚴 不也是個合法的政治措施? 甚至於之前的檢調合一的落伍制度 還有侵犯人身自由的取供方式 也都適合於法律的 納粹屠殺猶太人 在當時的法律 也是完全合法的 我們的政府 常常在別人質疑他時 就說"...一切合法" 法律只不過是最寬鬆的標準 但最終政治的走向 是由選票決定的 而非法律 一個作為無法滿足人民需求的政府 人民不需管他的自稱合法云云 仍然可以換人做做看 但就法論法 回到郭冠英的事情 公務員考績法明定: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可以記兩大過免職。 從一開始新聞局早就發現 郭某之前在台灣使用過的電腦 有完全與范蘭欽在網路上文章完全一樣的文章 再者 范藍欽的竹中 曾經參加某影展的背景 都與郭冠英完全一致 真不知這樣的證據如果不算確實能夠證明范藍欽就是郭冠英的證據 到底還要怎樣才算確實? 就像一個小偷監視器都錄到他偷東西了 他還嘴巴否認 而法官會判這個小偷無罪? 另外 該法條的成立要件 是只要有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而有確實證據就可免職 很明顯是要授予打考績者判斷證據的權利及義務 而今天新聞局視電腦中的文章不見 不做應有之判斷及調查 (查ip可是多嚜簡單的一件事情 卻不去做?) 卻又把責任推給司法機關 拿著權力卻不行使 怠忽職守已經非常明顯 殊不知你送公懲會 他的功能也僅在於證據的判斷 真正要做證據蒐集還是在於你新聞局的職責 你新聞局何必送公懲會 脫褲子放屁? 這部是包庇是什麼? 就法論法 有人試圖用合法的外衣 來矇蔽新聞局怠忽職守 沒有魄力的事實 真可謂玷污法律者阿! ※ 引述《dreamysky (受夠vista了)》之銘言: : 現在郭先生已經被免職 : 我絕對相信有人說什麼 : 太慢了啦, : 護不下去才免他的職啦 : bla bla bla~ : 雖然說該前公職人員在媒體前表現是否失當 : 這標準在人心 : 但我基本上還是覺得新聞局 : 此次處理算是依法行政。 : 一定要郭先生承認該筆名與其有關 : 或是關鍵性證據 : 法律上才能法辦。 : 依法論法上... : 新聞局此次表現值得嘉許。 : 不該多說話的地方沒說話 : 行為決策也沒一變再變 : 最後只希望台灣人的法治觀念能夠加強 : 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80.107
downtoearth:還是那句話,如果要以法律處理 61.146.40.131 03/24 10:13
downtoearth:你就必須有,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證據 61.146.40.131 03/24 10:13
downtoearth:你可以參考,前刑法100條 61.146.40.131 03/24 10:15
CrazyMarc:以前的法律給行政機關超級裁量權,現在 123.193.32.84 03/24 10:16
CrazyMarc:則是用各種行政法規加以限縮,無視法律 123.193.32.84 03/24 10:17
aapen:我以前電腦有阿扁的文章咧~原來我是扁..... 59.104.134.206 03/24 10:17
※ 編輯: exboy11 來自: 114.198.180.107 (03/24 10:18)
CrazyMarc:內容和效果,把依法行政打成怪獸,果然 123.193.32.84 03/24 10:17
CrazyMarc:是DPPer的腦袋,話說依法行政可是黨外運 123.193.32.84 03/24 10:18
CrazyMarc:動時期的訴求內容,不過從結果看來,DPP 123.193.32.84 03/24 10:18
exboy11: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是明顯授權114.198.180.107 03/24 10:19
CrazyMarc:的主張都只是取得政權的工具罷了 123.193.32.84 03/24 10:19
exboy11:怎嚜C大還要凹呢? 請你回去讀法條114.198.180.107 03/24 10:19
exboy11:你要論法治我論給你看 你還要凹114.198.180.107 03/24 10:19
CrazyMarc:在郭抗命、確定對上級說謊前,是能用哪 123.193.32.84 03/24 10:20
CrazyMarc:一條辦他 科科 去翻法條吧你 123.193.32.84 03/24 10:20
downtoearth:授了啥權,跟刑法一百條一樣的授權嗎? 61.146.40.131 03/24 10:20
exboy11:公務員考績法第15條 自行翻閱114.198.180.107 03/24 10:20
exboy11:d大 你恐怕要讀一下行政法 跟刑法不同唷114.198.180.107 03/24 10:20
downtoearth:你要不要講清楚,有沒有授在無明確 61.146.40.131 03/24 10:20
exboy11:我在講公務員考績法 你扯刑法幹麻? 跳針喔114.198.180.107 03/24 10:21
downtoearth:實證的情況下,就可以罪名成立? 61.146.40.131 03/24 10:21
downtoearth:你會這麼回就表示,你不知道啥是 61.146.40.131 03/24 10:21
CrazyMarc: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 123.193.32.84 03/24 10:21
downtoearth:刑法一百條,你可以先查清楚 61.146.40.131 03/24 10:21
CrazyMarc:考試院定之……噗 這條?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22
exboy11:有沒有實際證據 文中已署名114.198.180.107 03/24 10:22
downtoearth:再回來問我,為啥要提刑法一百條 61.146.40.131 03/24 10:22
exboy11:你們要回 請完整po文吧114.198.180.107 03/24 10:22
exboy11:不想再根鬼扯的人你一句我ㄧ句114.198.180.107 03/24 10:22
downtoearth:署明啥? 署明了明確證據? 那叫明確證 61.146.40.131 03/24 10:22
downtoearth:據? 你還是去翻翻舊的刑法100條吧 61.146.40.131 03/24 10:23
CrazyMarc:考績法第15條辦郭? 笑話嗎?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23
downtoearth:順便去把啥叫明確證據,如何取得的證 61.146.40.131 03/24 10:23
downtoearth:據才有法律效力 61.146.40.131 03/24 10:24
CrazyMarc:只要有間接證據推論就能辦喔 揪咪 ^.< 123.193.32.84 03/24 10:24
downtoearth:扁案如果能以本文中的"證據"去辦,那 61.146.40.131 03/24 10:26
downtoearth:應該早辦玩了... 61.146.40.131 03/24 10:26
Scion:每次都是這幾個 118.26.230.110 03/24 10:55
CrazyMarc:某e和某S不也是固定的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55
Scion:我好久才來一次好嗎 118.26.230.110 03/24 10:57
※ 編輯: exboy11 來自: 114.198.180.107 (03/24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