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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 答案不是一兩各月以前就吵過了 se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5 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不用釋憲 請先廢了這條 但怪的是 阿扁執政八年 第五條基本上都不改 國師是憲法大師的話最該挑戰是憲法增修條文十一條 這條如果 把大陸地區四個字拿掉 台灣馬上獨立了 但阿扁八年來也從來沒有想改 就改了國營企業名稱...Orz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 作者: oodh (oodh) 看板: DPP : 標題: Re: [討論] ECFA 不用送審 : 時間: Sat Apr 18 19:09:13 2009 : ※ 引述《portnavy (碳用藥)》之銘言: : : 第 六 十 二 條 立 法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立 法 機 關 , : : 由 人 民 選 舉 之 立 法 委 員組 織 之 , : :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立 法 權 。 : : 第 六 十 三 條 立 法 院 有 議 決 法 律 案 , : : 預 算 案 , 戒 嚴 案 , 大 赦 案 , : : 宣戰 案 , 媾 和 案 , 條 約 案 : : 及 國 家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權 。 : : 馬政府定調,第三次江陳會所簽三項協議「無修法必要」, : : 不用送立法院審查,只需備查即可。 : : 簽條約 須經立法院審查 : : 問題是馬政府 不想讓立法院審查 : : 馬 政府不僅不尊重國會 : : 現在還要破壞體制 : : 馬 政府已經腐化了 : 這樣說直覺上不是沒有道理 : 所以,我也一直很好奇 http://www.ap.ntdtv.com/News/Item/?id=200812200019 : 這個說法從去年底江陳會完民進黨就掛在嘴上到現在 : 他們整個黨的律師去快比一間事務所多了 國師又是憲法學者 : 如果真的打從心中認同 馬政府這樣做違憲 : 為什麼四五個月來一直不提釋憲? : 提了就可以阻止政府三通啦 : 我去大法官網站查了一下 解釋文、不受理決議、待審案件都沒有 : 嗯... 總不會是太忙忘了吧? -- Yoda ▁▁▁▁▁▁▁▁▁▁▁▁▁▁▁▁▁▁▁▁▁▁▁▁▁╴╴╴╴▃▃ ▕█████████████████████████▅ o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28.59
oodh:soga 未能恭逢其盛 孤陋寡聞 61.20.168.125 04/18 19:46
ChallengerII:看來DPP不過就是要上街鬧找藉口罷了123.194.211.239 04/18 20:40
supa64:他可以改啊,我很期待台灣菲律賓化的(笑 123.204.113.97 04/18 22:07
CrazyMarc:扁跟馬可仕的確是一類人 123.193.32.84 04/18 22:50
tboy120:自己犯錯卻怪對手不阻止?? 123.195.94.173 04/19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