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rnai (kornai)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ECFA 不用送審
時間Sat Apr 18 19:44:21 2009
老大 答案不是一兩各月以前就吵過了
se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5 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不用釋憲 請先廢了這條
但怪的是 阿扁執政八年 第五條基本上都不改
國師是憲法大師的話最該挑戰是憲法增修條文十一條 這條如果
把大陸地區四個字拿掉 台灣馬上獨立了
但阿扁八年來也從來沒有想改 就改了國營企業名稱...Orz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 作者: oodh (oodh) 看板: DPP
: 標題: Re: [討論] ECFA 不用送審
: 時間: Sat Apr 18 19:09:13 2009
: ※ 引述《portnavy (碳用藥)》之銘言:
: : 第 六 十 二 條 立 法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立 法 機 關 ,
: : 由 人 民 選 舉 之 立 法 委 員組 織 之 ,
: :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立 法 權 。
: : 第 六 十 三 條 立 法 院 有 議 決 法 律 案 ,
: : 預 算 案 , 戒 嚴 案 , 大 赦 案 ,
: : 宣戰 案 , 媾 和 案 , 條 約 案
: : 及 國 家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權 。
: : 馬政府定調,第三次江陳會所簽三項協議「無修法必要」,
: : 不用送立法院審查,只需備查即可。
: : 簽條約 須經立法院審查
: : 問題是馬政府 不想讓立法院審查
: : 馬 政府不僅不尊重國會
: : 現在還要破壞體制
: : 馬 政府已經腐化了
: 這樣說直覺上不是沒有道理
: 所以,我也一直很好奇 http://www.ap.ntdtv.com/News/Item/?id=200812200019
: 這個說法從去年底江陳會完民進黨就掛在嘴上到現在
: 他們整個黨的律師去快比一間事務所多了 國師又是憲法學者
: 如果真的打從心中認同 馬政府這樣做違憲
: 為什麼四五個月來一直不提釋憲?
: 提了就可以阻止政府三通啦
: 我去大法官網站查了一下 解釋文、不受理決議、待審案件都沒有
: 嗯... 總不會是太忙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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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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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odh:soga 未能恭逢其盛 孤陋寡聞 61.20.168.125 04/18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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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razyMarc:扁跟馬可仕的確是一類人 123.193.32.84 04/18 22:50
推 tboy120:自己犯錯卻怪對手不阻止?? 123.195.94.173 04/19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