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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民進黨主導修改集會遊行法,他們的說法是這樣的(某邱性立委): 集會遊行法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對於在駐華使館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附近集會遊行 的規定,外交部規定是不得超過三百公尺,但是我們覺得內政部對於集會遊行的 管制做得還不夠。本席認為,現在只要能夠逮到媒體的焦點,民眾就可以任意在 外交部前面抗議,也可以到AIT前面丟雞蛋,甚至可以提著骷髏頭到總統官邸 前申冤,在這方面,內政部如何管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53.185
hayabusa:某邱性立委? 123.194.59.153 05/03 17:09
monopoliest:本段話直接複製立法院公報,請自己查 60.249.56.136 05/03 17:25
shaka1aka:現在只能無視了。 114.40.155.128 05/03 17:37
ChallengerII:無視完後再繼續跳針123.194.211.239 05/03 18:08
hayabusa:樓上二位倒是滿自得其樂的。 123.194.59.153 05/03 18:26
roxinnccu:哪比得上民進黨立委自紮稻草人再猛批的218.166.156.111 05/03 18:30
roxinnccu:自得其樂呢XDDDD218.166.156.111 05/03 18:30
hayabusa:所以是藍綠不分上下就對了。 123.194.59.153 05/03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