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這些其實都是多餘的,在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法過程裡,「人權」只是一個藉口
而已。如果真的要談,那兩黨的目的很簡單,對國民黨來說:修法的目的是為了讓自
己方便執政、可以控制集會遊行事件的規模,對民進黨而言,修法就是要讓自己可以
隨心所欲地舉辦各種集會遊行,並且在這個修法過程中想辦法扣國民黨威權的帽子。
只有把那些滿口仁義道德的狗屁藉口通通移到一旁,那麼修法的爭議的內容才能看得
清楚。
在進一步討論前,必須要先澄清一件事情,就是一般的陳情請願並不屬於集會遊行
法的規範,警方不能根據集會遊行法來處理人民的陳情請願事件。至於兩者的差別在
哪裡,可以先參考現在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拿陳情請願的事例來說集會遊行法多惡質
的人,若不是自己頭腦不清,那就是刻意要造成混淆。
第二件必須搞清楚的事情,是不管哪個版本的集會遊行法,都建築在必須申請路權
的前提下。如果我沒搞錯的話,路權絕對是「申請」而不是「報備」,但是包括連野
草莓搞的遊行,都沒有去申請路權。沒有申請路權而被警方掃除的集會遊行,也沒有
資格說這是集會遊行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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