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huang (Vote for your country)》之銘言: :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於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和約中第二條規定: : 「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 : 日本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 :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 : 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 : 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 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 : 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 : ,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 Enclosure 2, at p.2.) 1952年5月1日, 日本國會審議中日和約的過程中 外相岡崎勝男回答林百郎議員 有關「中華民國是否能代表中國, 以及中日合約是否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問題 時表示 「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本來就有, 現在新增台灣及澎湖群島, 因為日本 在波茲坦宣言中, 承認台灣及澎湖屬於中國」 而在東京高等法院及大阪地方法院也有如下判例 東京「至少可以確定昭和27年8月5日條約生效後, 依該條約之規定, 台灣 澎湖諸島歸屬中國, 台灣人民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國籍者, 當然喪失日本國籍, 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等之」 大阪「至少可以認定為, 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 亦即在法 律上發生領土變更生之昭和27年和平條約生效之時, 即喪失日本國 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這兩份判列同時也被列入聯合國文件 關於國家的繼承 之中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6.26
renmin:我懷疑他根本就是抄奇摩知識+,裡面剛好有一 114.40.173.33 05/04 21:43
renmin:篇相關知識回應是一模一樣的,結果被踢爆XD 114.40.173.33 05/04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