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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huang (Vote for your country)》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沒有法律根據? : : 1946年中華民國政府召開制憲國民大會 : : 台灣共計有李萬居、黃國書、連震東等十二位區域代表 : : 以及洪火煉、陳啟清等六位職業團體代表參與制訂憲法 :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訂 :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 既然參予制憲, 表示憲法制定當時, 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 : : 老是愛提憲草, 卻不提憲法本文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 1946年日本還沒放棄台灣主權, 台灣還不屬於ROC, : 日本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後, 國民大會有通過哪條法案變更領土? 你懂不懂 共同制憲 這件事情的意義? 姑且不論中日和約的內容 光是 共同制憲 這件事情, 就表示台灣當時已置於該憲法之下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14.99 ※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214.99 (05/07 10:27)
bhuang:共同制憲,台灣那時還是日本的領土,制憲個頭118.160.239.203 05/08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