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rkin (加勒比海盜)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建議] 來討論扁案有何司法瑕疵吧
時間Tue May 26 09:09:05 2009
※ 引述《seirios (手又廢了...走了)》之銘言:
: ※ 引述《tarkin (加勒比海盜)》之銘言:
: : wow...連"不要臉"這種字眼都出來了....
: : 這樣豈不是辜負當初a 大講要討論扁案的美意了?....
: : 要嘛請回答我司法對陳水扁與對陳進興的比較性問題...
: : 要嘛這個站還有一個政黑版..有需要請多加利用....
: 恩....我想這不是一句情緒性的話
: 我只是指出一件事實而已
: 不要被抓包了就說別人不理性嘛.....
: 況且 我前面寫了這麼多的理由(就在"不要臉"的上面那一大段)
: 認為扁被羈押只是剛好而已....
: 請問你"討論"了嗎?
: 說他身體不好 請問是誰搞出來的?
: 還不是他自己玩那一手"絕食"的玩笑?
: 要是他真的自認為是絕對的清白
: 要玩絕食凸顯他所受到的委屈
: 那就請他堅持下去
: 雖然我討厭他 不過我還是會給他一個大拇指
: 對他說一聲"讚!!有種!!"
: 但很顯然的不是嘛
: 每次在玩這種東西的時候
: 都是民進黨要搞甚麼動作或遊行的時候
: "絕食"只不過是希望大家又把眼光放在他身上的一個工具
: 只不過是一個他想繼續操弄政治的一個手段而已
: 根本就不是為了要證明甚麼他很清白
: 或是他為了抗議甚麼司法人權被迫害 被政治追殺
: 結果外面還有一堆綠營的政客 在那邊叫囂
: 他們真的不明白是怎麼回事嗎?
: 用生物學上的"原口"想都知道是啥了
: 那他們為什麼還要這樣叫囂 這樣煽動群眾?
: 除了不要臉 我真的找不到甚麼慈可以形容了......
講再多 還是要依照法律來做事情吧
我不是法律專家
但是我有找到這個玩意
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台灣刑法: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
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
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
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
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
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
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
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
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
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
後繼續羈押之。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
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
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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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owntoearth:他可能只看完第一行就很高興的貼上來 61.146.40.131 05/26 09:16
推 maze777:第二行之後好像就是現在法院在做的事 59.114.1.89 05/26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