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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rios (手又廢了...走了)》之銘言: : ※ 引述《tarkin (加勒比海盜)》之銘言: : : wow...連"不要臉"這種字眼都出來了.... : : 這樣豈不是辜負當初a 大講要討論扁案的美意了?.... : : 要嘛請回答我司法對陳水扁與對陳進興的比較性問題... : : 要嘛這個站還有一個政黑版..有需要請多加利用.... : 恩....我想這不是一句情緒性的話 : 我只是指出一件事實而已 : 不要被抓包了就說別人不理性嘛..... : 況且 我前面寫了這麼多的理由(就在"不要臉"的上面那一大段) : 認為扁被羈押只是剛好而已.... : 請問你"討論"了嗎? : 說他身體不好 請問是誰搞出來的? : 還不是他自己玩那一手"絕食"的玩笑? : 要是他真的自認為是絕對的清白 : 要玩絕食凸顯他所受到的委屈 : 那就請他堅持下去 : 雖然我討厭他 不過我還是會給他一個大拇指 : 對他說一聲"讚!!有種!!" : 但很顯然的不是嘛 : 每次在玩這種東西的時候 : 都是民進黨要搞甚麼動作或遊行的時候 : "絕食"只不過是希望大家又把眼光放在他身上的一個工具 : 只不過是一個他想繼續操弄政治的一個手段而已 : 根本就不是為了要證明甚麼他很清白 : 或是他為了抗議甚麼司法人權被迫害 被政治追殺 : 結果外面還有一堆綠營的政客 在那邊叫囂 : 他們真的不明白是怎麼回事嗎? : 用生物學上的"原口"想都知道是啥了 : 那他們為什麼還要這樣叫囂 這樣煽動群眾? : 除了不要臉 我真的找不到甚麼慈可以形容了...... 講再多 還是要依照法律來做事情吧 我不是法律專家 但是我有找到這個玩意 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台灣刑法: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 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 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 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 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 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 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 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 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 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 後繼續羈押之。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 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 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70.229
roxinnccu:複製貼上好愉快,『然後呢』? 61.217.111.175 05/26 09:13
downtoearth:他可能只看完第一行就很高興的貼上來 61.146.40.131 05/26 09:16
maze777:第二行之後好像就是現在法院在做的事 59.114.1.89 05/26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