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作者: 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 看板: DPP
標題: Re: 逃亡海外可交保? 健康要關到死?
時間: Wed May 13 12:38:08 2009
: 科科 你說了很多
: 那能不能用法律條文說明一下法官從周占春換成蔡守訓的理由?
: 更何況沒有人說過阿扁是無辜的
: 但是此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確有不少瑕疵
: 不過是要求個清清白白痛痛快快的判決有這麼困難嗎? 囧
的確你也只能科科 資料一堆也不會查
中文字沒那麼難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說明 98.1.9
針對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
過程及外界質疑說明如下:
一.Q:既然是相牽連案件,為何要另外抽籤分案,不直接併入國務機要費案審理?
A: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規定,「數人共犯一罪,經多次起訴(含自訴),先後
繫屬本院者,分由最初受理且尚未審結之法官辦理;但繫屬在後之案件係重大社會矚目者
,依第三十八條抽分。」由於本案係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自應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抽籤分案
。
二.Q:既然是抽籤分案,為何不是全部刑庭法官都參加抽籤,而只有金融專庭的法官抽
籤?
A:司法院於97年8月7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17030號函指定本院97
年8月28日起設置審理金融等社會矚目案件之專業法庭,辦理(一)違
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被害法益達新
台幣1億元以上之案件。(二)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
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案件。(三)其他
認為於社會有重大影響,且報經所屬法院院長核定之矚目案件。本案被
告陳水扁等所犯罪嫌,包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本院
係依司法院上開函示,分由金融專庭審理。
三.Q:既然已經抽籤分由金融專庭審理(衛股,審判長為周占春法官),應該是
大案不併小案、專庭不併普通庭,為何反而大案併給小案、專庭併給普通庭之國務機要案
審理(團股,審判長為蔡守訓法官)?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拾參點設有「刑事重大金融案件」專章,就重大金融案件之分
案另有規定外,就相牽連案件之併案問題,依該點第四十五條規定:「………其分案除本
點(註:分案要點第拾參點)另有規定者外,依據本要點第壹點至第拾貳點之規定行之」
。另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參點(『併案』專章)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
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
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即相牽連案件概由前
後案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始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並無當然大
案不併入小案,專庭不併入普通庭之問題。本件後案承辦受命法官先要求依本院後案併前
案之前例,併入團股審理,因前案合議庭不同意,公推由團股法官出具不同意意見書,後
案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遂共同主動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同意依本院後案
併前案之慣例,將後案併予前案團股審理。審核小組參酌本院歷年來之慣例、訴訟經濟(
國務機要費已審理2年,開庭43次)及避免裁判歧異,同意後案合議庭之主張,後案全部
併予前案辦理。
四.Q:五位庭長組成之審核小組決議「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前,是否有事先參與協商?
A:前後案法官依分案要點規定自行協商不成後,審核小組部分成員與二合議庭審判長及
受命法官於97年12月16日有共同協商,惟當日協商並無結果。此於實務運作上亦不乏前例
,拉法葉案、力霸案等,審核小組亦均曾事先參與協商。
五.Q:是否有庭長強迫後案承辦法官追回已定98年1月7日行準備程序之傳票?
A:沒有。97年12月22日上午,審核小組成員相約於刑一庭庭長辦公室就可能之併案
問題作非正式的交換意見,適逢周占春審判長至刑一庭庭長辦公室找刑一庭庭長洽公,審
核小組乃邀周審判長一起加入討論,期間周審判長談及該案已定期要開準備程序,審核小
組成員表示,既將要求審核小組議決,在審核小組決議前,案件所屬不明,是否適宜進行
準備程序。周審判長聽聞覺得有理,乃先行離席,並請受命法官暫緩進行準備程序,並無
庭長強迫追回傳票情事。
六.Q:後案承辦法官(衛股,審判長周占春法官)是否被迫交出案件,併由國務機要費
案審理(審判長蔡守訓法官)?
A:不可能。依合議庭法官之人格特質、歷練、對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精神之堅持
,若非其等主動簽請後案併前案,無人能強迫其做出違反其意願之行為。
七.Q:蔡守訓審判長、吳定亞法官及徐千惠法官等3人所組成之合議庭應迴避審理此案?
A:被告陳水扁聲請法官迴避案,業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聲請駁回
』。依該裁定書所載:「聲請人所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無非係認為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
1號案件,原由本院刑事第3庭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法官)審
理,其後以內部行政簽呈方式,改併由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吳定亞法官及徐千惠法官審理
,違反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牴觸法官法定原則並破壞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為其論據,然查
,該分案事宜,係屬法院對於行政事項之內部規範,不僅與承辦法官執行職務無關,更與
承辦法官是否因此即有偏頗之虞無涉,是聲請人據此為迴避事由,難認有理由。」足見該
合議庭並無迴避之必要。
八.Q:前案合議庭是否為避免被彈劾或輿論攻擊,只好表示同意接受併案?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由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所有案件分案、併案均依
該要點執行。任何分案爭議,只要審核小組依分案要點規定程序所作成之決議,所有法官
都應遵循,且彈劾與否或輿論意見,與法官受理案件無關,前案合議庭並無所謂避免被彈
劾或輿論攻擊,才同意接受併案之情事。
九.Q:此案引發外界質疑,院長有無行使行政監督權,介入處理?
A:院長職司司法行政,有行政監督權,但本案悉依相關規定處理,院長不得亦無從
介入審判範疇。
十.Q: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行政規則,是否有違法、違憲、干預法官審判、
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嫌?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之訂定,係本於法官自治原則,由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所有刑
事庭法官參加)訂定,已十多年,期間亦曾多次修正,均經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分案要點針對尚未繫屬法院之將來可能受理案件,為概括、衡平、抽象之分案、併案規定
,並不偏執或獨重於某一特定之法官,且無不明確之情形,所有案件均依分案要點規定實
施分案,司法行政不得也無從干預分案,並無違法、違憲或干預法官審判之慮,也難謂有
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可言。(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參照)
十一. Q: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部分內容與「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有違,牴
觸部分,應屬無效?
A:各法院均得訂定供該法院內部分案遵守之行政作業規範。「台灣高等法院分案
實施要點」第1點明示;「本院民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足見
「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僅屬該院庭長、法官決議訂定,以供該院內部分案遵守之
行政作業規範,並不當然適用於該院所轄之各地方法院。本院本於法官自治原則,由刑事
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所實施之分案要點,部分內容雖與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有異
,但並不當然受其拘束,也無所謂無效問題。(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
參照)
(註:上開說明內容經前後案合議庭六位法官確認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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