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CrazyMarc兄提供所謂『換法官』事件的新聞稿
時間Tue May 26 16:37:46 2009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銘言:
: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四.Q:五位庭長組成之審核小組決議「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前,是否有事先參與協商?
: : A:前後案法官依分案要點規定自行協商不成後,審核小組部分成員與二合議庭審判長及
: : 受命法官於97年12月16日有共同協商,惟當日協商並無結果。此於實務運作上亦不乏前例
: : ,拉法葉案、力霸案等,審核小組亦均曾事先參與協商。
: 前後案法官有協商 "沒結論"
: 那是那個單位 做出"併案"的結論
你到底有沒有仔細看過文章
你這個問題, Q3的回答裡頭就有了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
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
,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即相牽連案件概由前後案
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始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
決。並無當然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不併入普通庭之問題。
本件後案
承辦受命法官先要求依本院後案併前案之前例,併入團股審理,因前
案合議庭不同意,公推由團股法官出具不同意意見書,後案之審判長
、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遂共同主動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同意依
本院後案併前案之慣例,將後案併予前案團股審理。審核小組參酌本
院歷年來之慣例、訴訟經濟(國務機要費已審理2年,開庭43次)及
避免裁判歧異,同意後案合議庭之主張,後案全部併予前案辦理。
: : 六.Q:後案承辦法官(衛股,審判長周占春法官)是否被迫交出案件,併由國務機要費
: : 案審理(審判長蔡守訓法官)?
: : A:不可能。依合議庭法官之人格特質、歷練、對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精神之堅持
: : ,若非其等主動簽請後案併前案,無人能強迫其做出違反其意願之行為。
: 這種回答 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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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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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201.66
推 roxinnccu:就跟你說有些人跳來跳去的就是矇著眼睛 61.217.111.175 05/26 16:38
→ roxinnccu:不仔細看東西,只會自吹其調而已(攤手 61.217.111.175 05/26 16:39
※ 編輯: IBIZA 來自: 60.248.201.66 (05/26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