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tt (沒錢真是萬萬不能啊(M))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最低薪資的問題
時間Mon Jun 22 17:45:28 2009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 引述《aitt (沒錢真是萬萬不能啊(M))》之銘言:
: : 今天不論是22000月薪..以及95時薪..這麼低就算了..重點是你遇到惡質的公司
: : 還有可能做白工.拿不到薪資..我舉個例子好了..最近有些社會新鮮人遇到這種事
: : 到職後資方給他一份合約..聲明如果工作七天不合適..公司得逕行解聘..
: : 且一毛錢都領不到..那份合約如果你簽下去..就真的拿不到錢.即便鬧上勞工局.
: : 法院都沒有用..別忘了..那份工作如果都是請人來一星期試做就走..
: 這部分不可能,因為勞基法規定是一定要給的,勞基法早就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了。
: 另外,甚麼樣的工作內容可以這樣洗新人,你倒舉個例子給我看看?
: 企業正常的話是不可能會讓一個職位一直洗,不但有熟練度的問題還有一個
: 公司商譽的問題。
你錯了..現在這個22000方案..反變成資方一個變相賺錢工具..有些老闆利用22000這點
大搞資遣(原本計劃砍人不補.剛好有這個方案讓他們獲利).然後請22000的新人進來
跟他約法三章..只要是七個工作天內離職(不管是自行或是遭公司評估不適任)
就是沒有錢拿..接下來呢? 人進來以後..只要稍不合意.就有可能被砍掉
反正人再找就好了不是嗎? 何況我不給他錢..政府的補貼照領.等於賺到耶.
至於說..這樣的情況表面上當然違法..實際上呢?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如果對方要提訴訟..倒是不必擔心太多.畢竟訴訟曠日費時..而且所花費的成本
也不合算(絕對遠超過七天薪資).更何況.法官還有可能把一半責任歸咎於對方
(合約即便牴觸法律..問題是對方明明了解還簽字.並非是被騙或脅迫下)
再怎麼說..吃虧的都是勞方吧.
: : 等於可以幫公司省不少錢....
: : 還有很多問題公司..比方說工作前要買產品..然後讓你負債累累的.
: 那是多層次傳銷吧
: : 甚至讓你工作一兩個月拿不到錢的...有些還都是多年名列勞工局的黑名單
: : 問題是.為何政府可以默許讓他們存在.繼續害人..難道只是為了降低表面失業率.
: : 寧可讓無知民眾繼續被害下去...就連求職陷阱廣告也沒在播了...
: 那種東西叫做犯罪行為,你又何來政府默許?沒有積極去抓或許有可能,但
: 很高的部分都是民事問題,你要政府強制介入?太過牽強。還是你要立個法
: 強制解散,這部分根本於憲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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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44.133
推 IBIZA:有資遣記錄無法申請22000專案 60.248.201.66 06/22 17:50
推 q1234:自行離職? 那實習生就再也沒機會得到政府實218.173.153.128 06/22 18:23
→ q1234:習補助囉 !! 公司資遣實習生 ? 那公司也喪218.173.153.128 06/22 18:24
→ q1234:失再申請補助資格 !!218.173.153.128 06/22 18:25
→ q1234:拜託原po先把就業實習方案的內容看過一次再218.173.153.128 06/22 18:26
→ q1234:發表意見好不好 ? 唉....218.173.153.128 06/22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