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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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如果統一了--談社福的必要性
時間Mon Aug 3 02:32:52 2009
西方社會史
羊吃人
濟貧法1601年: 伊麗莎白女王
1.以教區為單位像地主爭濟貧稅 ( 公共救助)
2.由教區為設機構辦救濟 ( 救濟行政)
3.有工作能力者以工作換取救濟 ( 以工代賑)
4.區分院內救濟和院外救濟 ( 開放式和家庭式)
5.規定親屬義務及教區救濟 ( 親屬責任和居留權條件)
6.貧民分類 ( 體力健全, 不能工作, 失依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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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不救濟不能生活
2.依賴心理
3.侵犯自尊
4.干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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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法1662年: 居住權為救濟之條件與資格
新法1668, 1691: 居住權和教會
院內救濟與院外救濟--> 習藝所法案1696--> 政府由民間承包--> 院外安置
局部救濟--斯賓蘭漢法案1795
濟貧法改革法案( 新濟貧法)1834
考德維克公共衛生法案1840
1802健康與道德法案 ( 保護童工女工)
1833工廠法( 1847年修) ( 工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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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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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恩比館 ( 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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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者和服務對象在一起
2.以居民需求作為工作重點
3.充分利用當地民意, 鼓勵互相合作
4.使各地睦鄰中心成為當地社區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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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這樣
之後在介紹二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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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162.198
→ kuopohung:中國的就不列了 59.116.162.198 08/03 02:34
→ kuopohung:台灣的基本上是從西方演變過來的 59.116.162.198 08/03 02:35
→ kuopohung:二戰後就複雜多了, 我不想po的說 59.116.162.198 08/03 02:36
→ dreamysky:我覺得社福不如觀察德國跟北歐的 219.84.10.209 08/03 10:47
※ kuopohung: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8/06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