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ickww (策蘭.晴明)》之銘言:
: 又,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 而災防法顯然違背上開”不得再授權為
: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之原則”
: 有論者認為災防法已具緊急命令之急災內涵與精神
: ,或等同於應付88水災的緊急命令意旨,
: 實為視上開緊急命令原則為泛詞
由於災防法是在921地震後立法院所追認的法律
因此不算『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與執行』
也就是說他的立法路徑應為921地震後,李登輝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就這麼一個緊急命令
然後立法院(立法機構)來追認,並確立法條。
如果馬英九再以緊急命令補充災防法,或是以緊急命令授權某機構不受
災防法所限制而進行某些動作
才會違反上述『不得...』之原則
我不是認為災防法有緊急命令之地位,內涵,精神
而是已經有足夠法律條文以應付目前救災所需
因此不需要發布緊急命令
來補充法源。
法律有他的地位,內涵及精神無誤
但是我認為緊急命令本身
應該在於應付現有法律不足而讓人員順利執行工作
臨時搬出的新法
而後由更嚴謹的立法機關正式賦予他法律的地位內涵及精神
: 以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 第一條 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對各級政
: 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
: 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
: 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 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
: 比較後來的災害防救法 43-1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
: 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一樣得報請中央補助,一樣有書面程序往來
: 就事權統一指示實務上來檢視,其[921緊急命令]中得由
: 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 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而依災害防救法顯然還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一番繁瑣的報告跟程序,才
: 能定案(又如中央認地方可負責,那麼光是這公文往返,恐也非稱的上”效率”)
: 再論
災防法43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
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
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43-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
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其實也並沒有要縣市提出繁瑣的報告及程序。
而且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發布 )
第三條:
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
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
一、直轄市政府及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之縣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含
相同性質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
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地方早有一筆預備金"
第四條:
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
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災
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與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本移緩
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
當然您說第五條有一堆繁瑣的報告程序
話說~這緊急命令也有。
後制定的法律只是更具體化。
: [921緊急命令]s2 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
: 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 而災防法44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
: 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
: ,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
: 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
: 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 其中"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給與災民低利貸款",請問要協調多久?
: 金融機構正面臨存放比失調的問題,加之體質問題,看來是不可能無息了
: 權衡之下, 以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
: 息 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 是不是實際多了?
災防法44條: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
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
,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
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
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其實這樣的法律是比較恰當的
因為中央銀行並不是一般的銀行
他是銀行的銀行
叫他像921緊急命令一樣做一般銀行的工作
是不倫不類的!
: 又[921緊急命令]s3 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
: 財產,其
: 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
: 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 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有公用財產,適於供災後安置需要者,應即變
: 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明確指示就行政物權之災間畫分,請問災防法或既有之行政法規就行政物權之變
: 更是不是明顯不備與闕漏?
: 以災防法及既有法規來看,應付人民遭遇緊急之危難, 對於
: 災區及災民,為實施緊急之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 ,就受非常災害之人民生存照護之緊急必要而言,
: 顯然值得商榷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發
布 )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不就是類似的法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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