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提的問題 大多是站在「豁盡」和「無視恒常性」的作法
現在災害發生了
二話不說 「無息」
「不用公文、不用擔心財源額度 來不及建立監督機制就不用 錢直接撒」
災後再來大肆舉債,審計部要查、監院要查這些錢花去哪時怎麼查?
以後每次有大颱風,每隔一兩年,中華民國政府就會有一筆結算「被颱風吃掉了」
不知道怎麼花、不知道花去哪、查不了、也擋不住
只知道暑假一過,就會如往常看到又有媒體開始重新計算國債總數
也許終於銀行和外國人都不再敢拿新台幣、不再敢買國債
因為每年暑假新台幣就可能會貶值一次 -- 所以最好是暑假一開始就看電影買電玩花掉
※ 引述《zickww (策蘭.晴明)》之銘言: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
: 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
: 必要之處置。又對於人民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亦定有明文。此項扶助與救濟,性質上係國家對受非
: 常災害之人民,授與之緊急救助,關於救助之給付對象、條件及範圍,國
: 家機關於符合平等原則之範圍內,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
: 他實際狀況,採取合理必要之手段,為妥適之規定。
: 又,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 而災防法顯然違背上開”不得再授權為
: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之原則”
: 有論者認為災防法已具緊急命令之急災內涵與精神
: ,或等同於應付88水災的緊急命令意旨,
: 實為視上開緊急命令原則為泛詞
並沒有人說 「防災法 就是緊急命令」
而是 在實際此次八八水災中 民眾需要從緊急命令得到的 防災法都能給與
民眾有需要政府「豁盡」嗎? 不,他們需要的是有效即時的救援與補助
-- 當然,你真的去問他們一定更愛「無息」 事實上不用還更好 但並沒有這必要
同樣的,「一切法規都不用管,各縣市要救災,錢撒下去就對了!」
看起來的確是很有魄力 -- 這就是緊急命令
但民眾真的需要這個嗎,
我的意思是,如果民眾知道、如果你知道,這種「阿莎力」的感覺
會換來手中台幣在國外機構從AA- 也許一路跌到 B+
股票會下跌 外資會減少 陸資會不敢回來
這種「阿莎力」會養成中央到地方、從民選首長到事務官 利用颱風大撈一筆
政客充填小金庫、趁救災養樁腳
會讓台灣的審計監察體系 dororo化 全民被當凱子削
如果民眾知道了這樣的後果,他們還會選擇「快撒錢、什麼都別管、快撒!」嗎?
他們還會為了「低利 到 無息」 會為了「還要等協調」 就同意發緊急命令嗎?
: 以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 第一條 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對各級政
: 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
: 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
: 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 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
: 比較後來的災害防救法 43-1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
: 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 就事權統一指示實務上來檢視,其[921緊急命令]中得由
: 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 前項措施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而依災害防救法顯然還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一番繁瑣的報告跟程序,才
: 能定案(又如中央認地方可負責,那麼光是這公文往返,恐也非稱的上”效率”)
: 再論
: [921緊急命令]s2 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
: 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 而災防法44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
: 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
: ,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
: 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
: 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 其中"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給與災民低利貸款",請問要協調多久?
: 金融機構正面臨存放比失調的問題,加之體質問題,看來是不可能無息了
: 權衡之下, 以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
: 息 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 是不是實際多了?
: 又[921緊急命令]s3 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
: 財產,其
: 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
: 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 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有公用財產,適於供災後安置需要者,應即變
: 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明確指示就行政物權之災間畫分,請問災防法或既有之行政法規就行政物權之變
: 更是不是明顯不備與闕漏?
: 以災防法及既有法規來看,應付人民遭遇緊急之危難, 對於
: 災區及災民,為實施緊急之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 ,就受非常災害之人民生存照護之緊急必要而言,
: 顯然值得商榷
緊急命令的威力 比 災防法 大
這還用講 不然緊急命令就廢掉好啦
問題是,這麼大的威力,它背後這麼大的後座力、後遺症 有被考慮進去嗎?
考慮進去後,他大過災防法的那個部份 相較之下,還直得追求嗎?
老師為了讓學生從98分變一百分,「讓你以後不要粗心」 痛打到你手膧起來 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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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 ▂◥◣∕\ ∕ ╲ ◥◣ _ ↗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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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ˍ_ __ . oodh《殘江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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