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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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辜寬敏:只拿八、九億判無期 太誇張
時間Sun Sep 20 07:40:01 2009
※ 引述《kaiyanghuang (kaiyanghuang)》之銘言:
: 討論法律的規定
: 不外乎皆為達憲法最高目標之人性尊嚴
: 陳水扁、吳淑珍一審判決結果
: 基於我所受教育及對司法的認知
: 應該表達的是對司法的 尊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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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尊重法就是,如您下面文章所暗示的
直接認定周占春心證有利於扁,認為蔡守訓心證不利於扁,
換言之,直接判定法官個人審案的公正性?
你要不要大大聲的,登報紙把以上的見解再說一次?
: 但法律界學校.補習班
: 不分政治色彩至少教授憲政.刑訴.公法的老師
: 都曾表示過一個聲音:
: 就舉例今天如果是我們 這篇文章的讀者
: 打民事訴訟有關財產的官司好了
: 本來訴訟進行時法官心證很有利的是明顯偏向我們這一方
: 結果審判進行到一半
: 法院的人來告訴我們基於法院內部的作業需要
: 給我們換另一個法官繼續承審
: 結果新法官採納的心證.證據調查結果完全逆於之前的法官
要講民事訴訟就來講
你現在知道前面那個法官心證偏向你這方
那對於另外一造來說,不就是心證不偏向他們
那如果換法官的話,他們還會跟你一樣極力反對嗎?
如果你是處於另一方的立場上的話,你感覺還會一樣嗎?
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是人民,謝謝
事實上拿民事訴訟來講刑事訴訟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那個憲政、刑訴、公法的學者或補習班老師居然可以用這種比喻
你認識他們的話,請向他們轉達我強烈的質疑
事實上這種『如果是你』的類似問句會有個明顯的問題:
你現在以被告角度來說『如果是你』,那可不可以以受害者角度來說『如果是你』呢?
如果在白曉燕案中你去問白冰冰『如果是你....』的話
那答案可能一定不是陳進興等三人後來事實的遭遇吧
連謝長廷都可以被講成『不是人』了,何況在那邊斤斤計較陳某訴訟上權利的人?
如果問到我這種『流氓法學派』的話,答案肯定又很勁爆XDDD
所以把『如果是你』這種完全感情因素的東西扔掉吧
回到正題
現在一堆人嚷嚷著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這麼一個在林鈺雄上千頁教科書裡面只講了一面半不到兩頁的東西,
既然在我國憲法裡沒有德國基本法那樣的明文
那就只能用憲法第16條訴訟權去推
訴訟權的話,白話講就是國家必須提供人民打官司的管道
而且這個管道還得有實益,亦即必須有足夠的司法資源跟最重要的『公平法院』
我想這樣講應該是很清楚明白,也符合一般人的國民健康感情
現在說違法法定法官原則就是說這樣會『影響審判公平』
法官法定原則說:
承審法官必須由『事先規範好的抽象規定』決定,不能用指定的
以免藉由"you know who"藉指定法官操控審判
而綠營在這方面向來就是說,阿換法官啦,
是馬英九還是國民黨萬惡黨國政權指定的啦....
所以法院不公正啦...所以違憲啦...典型的『口號or關鍵詞催眠論述法』
那問題是,這樣的指控 v.s 上面的訴訟權/『公平法院』意涵會有幾個問題
1.就個案而言,蔡守訓真的是被指定的法官嗎?
不,他也是『法定法官』
蔡守訓的出現,並不是『突襲性裁判』,他早就在審扁案了
蔡守訓可以取得審判權當初也是基於『事先規範好的抽象規定』:抽籤抽到的
當然,周占春也是抽到的,只是一個先抽到一個後抽到
但因為兩人抽到是被告同一的相牽連案件,應該併案審理為宜,而誰該併給誰的問題
說什麼國民黨指定蔡守訓,
阿不就國民黨得從『民進黨執政時期』就運作北院指定蔡守訓接手扁案?
笑話
不過如果說有人認為2005年開始空軍就會配合馬英九2008年的『節能減碳』政策,
因而改變空軍F-16的戰鬥空巡掛載的話
那做出上面的結論也不怎麼意外就是了XDD,反正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嘛.....
2.所以變成說,在這個個案中,事實上並沒有發生什麼『指定法官』的事
蔡守訓他不是被指定的那個法官
對於陳水扁來說,蔡也是『基於事先規定好的抽象規範』抽到他案件的法官,法定法官
既然如此,也就談不上這個個案有啥藉指定法官操控審判的問題
今天只是依照相牽連案件規定把另外一個法定法官:周占春的案件轉到他手上併案
為什麼可以這樣併,請參考刑事訴訟法,
相牽連案件不同法院都可以併,何況一個法院?
(你頂多是講說,既然是援用刑訴規定那應該以裁定為之而不是簽呈,這我也肯定)
大法官要解釋也是針對規範而不是個案去解釋
你只能argue說北院既存的這個併案規則,『有可能被"上級"利用來指定法官』
...那你慢慢吵吧,根據之前披露出來的消息,這併案規則想被誰利用還真困難啊
你要買通多少人才能『利用』這個規則?拜託仔細研究一下吧
如果規則規定成這樣都還可以被利用的話
那我們的法官群在公正性這方面應該是可以說爛光了
咱們也不用談司法了,開放槍支,大家回到wild west時代吧
總而言之,你要講這個案子中出現啥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情事
你必須陳述:
a.規範上來講,這個規則可以被利用來指定法官
b.具體來講,在個案中蔡守訓是這個被指定的法官
....請吧
我想至少在b方面你是陳述不出來的
a方面,黃瑞華的『陳述』是說:『周占春他應該是被強迫(交出案件)』的
我等著看你有沒有更高明的見解
或者更上綱的問好了
你說這個併案規定有侵害人民啥訴訟權,還引用德國基本法
那請你仔細清楚的論述,不管就規範還是個案來說
--北院的這個併案規定哪裡侵害了陳水扁的訴訟權?
--這個規定那邊有辦法讓"you know who"侵害被告訴訟權?
你不要跟我說『有危險』『有可能』被利用來行政侵害司法所以就違憲
我流氓法學派不吃這套XDD
人家搞犯罪學的在連結某因素跟犯罪行為間有具體的實證研究,甚至十幾年的研究
你搞法學的空口跟我講說『有危險有可能被利用』就要人信?省省吧....
化約到個案來講,如果今天是併案併成說可以去法院外找邱毅來審,那我說這個有問題
但事實上是這樣嗎?
眾位老師、學者到了扁案才忽然對這個2000年左右只值『兩頁』教科書的東西大感興趣
想必是在這個個案中有看到什麼衝擊
那好,可以具體回答我衝擊是什麼嗎?
只是『換法官』三個字就直接跳躍到違反法定法官,違憲嗎?
法學論述就這麼cheap嗎?
不是這樣跳躍的話,究竟是怎樣?
是因為併(換)給蔡守訓以後不羈押改成羈押,所以就認為有衝擊嗎?
那如果蔡還是決定不羈押的話,你就認為這個併案規定沒問題囉?是這樣嗎?
這是在事後諸葛的看法官裁判利不利己or其他立場對你友不友善,來決定公不公正嗎?
法官迴避事由你要立法加上這條嗎?
: 最後給我們敗個 肝腦塗地 還追加了好幾筆財產
: 捫心自問 說出司法正義這種話
: 能心服口服嗎?
: 那為什麼多數人能滿意這樣的判決結果
: 因為今天我們認為我們在審判.處罰的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
: 照這個邏輯的話我們刑事訴訟法保障重刑被告的規定實在氾濫
: 甚至異於多數國家 明文禁止.否定刑求的法律正當性
: 實在是一件過度大膽.多餘.不符合國民感情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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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yuperfect:流氓派個鬼,明明就是鋼鐵人orz 67.180.25.104 09/20 08:04
推 owenkuo:推這篇 可是就是有一群人鬼打牆也沒辦法 219.69.79.201 09/20 09:44
推 maze777:其實這篇有句話真的重要 不是只有你一個 59.114.4.237 09/20 12:09
→ maze777:人民 道盡民進黨現在邏輯錯誤 59.114.4.237 09/20 12:0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46.235 (09/20 16:44)
推 iambluepig:你LAG了... 61.63.108.18 09/20 16:46
→ iambluepig:其實我們都討論完了...XD 61.63.108.18 09/20 16:46
推 Naraka:討論完了 還是可以再跳針啊XD 211.74.215.186 09/20 17:40
推 solsol:推討論完可以無視+繼續跳針 121.13.183.115 09/20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