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iathplus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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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貼] 企業薪資補貼 擬法制化
時間Fri Sep 25 17:02:04 2009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157426.shtml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09.25 02:51 pm
勞委會最近完成「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措施實施辦法」草案,擬將「薪資補貼」法制化,未
來只要失業情勢嚴峻,致連續三個月「就保失業率」達到2.2%以上,或是因天災事變、不
可抗力之情事 (如颱風、SARS),致企業實施無薪假,政府就可啟動補貼薪資制度,原則
上補薪資差額的一半,勞工若接受訓練,最高可補助七成。
草案規定企業減少薪資幅度必須在20%-60%之間,才可申請薪資補貼,而且是以投保薪資
為基準,因此若以勞工投保薪資為最高的4萬3900元為例,勞工可補助金額最少4390元,
最多可達1萬8438元。
所謂「就業保險率」係以「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為分子,「就業保險人數加上領取失業給
付人數」為分母,相除後若達2.2%以上,就達啟動薪資補貼制度標準。以今年6月就保人
數540萬人計算,要達到「就保失業率」2.2%,等於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12萬人。勞委會
表示,此項草案主要是就業保險法4月修正時,要求訂定僱用安定措施獎助辦法,在參酌
國外做法後,決定為避免雇主在經濟不景氣時大量裁員,因此希望透過「薪資補貼」制度
,鼓勵雇主採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方式,盡量不裁員,俟景氣復甦時,就可恢復正常僱用
,減少失業發生。草案明定,啟動薪資補貼制度條件有二,一、就保失業率連續三個月
2.2%以上,且該期間失業率未降低;二、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經主管
機關認定有必要者。若雇主實施無薪假達一定條件,就可申請薪資補貼。草案規定,雇主
須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減少工時、薪資,減少幅度應低於前三個月之正常工時與月投保
薪資之20% ,但不得高於60%,且協議後薪資不得低於17280元。不過,此項機制只適用按
月計酬者,而且無薪假前平均每周工作時數達35小時以上。薪資補貼標準以補貼薪資差額
的50%為主,若勞工每月參訓時數達16小時以上者,可補薪資差額70%。同一勞工在同一雇
主領取的薪資補貼最長3個月,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延長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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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挖靠...我可以不要繳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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