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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157426.shtml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09.25 02:51 pm 勞委會最近完成「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措施實施辦法」草案,擬將「薪資補貼」法制化,未 來只要失業情勢嚴峻,致連續三個月「就保失業率」達到2.2%以上,或是因天災事變、不 可抗力之情事 (如颱風、SARS),致企業實施無薪假,政府就可啟動補貼薪資制度,原則 上補薪資差額的一半,勞工若接受訓練,最高可補助七成。 草案規定企業減少薪資幅度必須在20%-60%之間,才可申請薪資補貼,而且是以投保薪資 為基準,因此若以勞工投保薪資為最高的4萬3900元為例,勞工可補助金額最少4390元, 最多可達1萬8438元。 所謂「就業保險率」係以「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為分子,「就業保險人數加上領取失業給 付人數」為分母,相除後若達2.2%以上,就達啟動薪資補貼制度標準。以今年6月就保人 數540萬人計算,要達到「就保失業率」2.2%,等於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12萬人。勞委會 表示,此項草案主要是就業保險法4月修正時,要求訂定僱用安定措施獎助辦法,在參酌 國外做法後,決定為避免雇主在經濟不景氣時大量裁員,因此希望透過「薪資補貼」制度 ,鼓勵雇主採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方式,盡量不裁員,俟景氣復甦時,就可恢復正常僱用 ,減少失業發生。草案明定,啟動薪資補貼制度條件有二,一、就保失業率連續三個月 2.2%以上,且該期間失業率未降低;二、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經主管 機關認定有必要者。若雇主實施無薪假達一定條件,就可申請薪資補貼。草案規定,雇主 須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減少工時、薪資,減少幅度應低於前三個月之正常工時與月投保 薪資之20% ,但不得高於60%,且協議後薪資不得低於17280元。不過,此項機制只適用按 月計酬者,而且無薪假前平均每周工作時數達35小時以上。薪資補貼標準以補貼薪資差額 的50%為主,若勞工每月參訓時數達16小時以上者,可補薪資差額70%。同一勞工在同一雇 主領取的薪資補貼最長3個月,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延長為6個月。 ---- 評論:挖靠...我可以不要繳稅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8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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