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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台北觀點』對『正統台灣觀點』的回應 呼應roxin老大 正統台灣觀點的批判基礎常與事實不符 當然,這種論調免不了又會被貼上『XX傲慢』云云 (XX請自行代入) 有時候真的很羨慕volks 都不用去搜尋資料,都不用整理事實與批判結論的實質關連性 這年頭,『爽』就是批判的正當性基礎 偉哉volks 甚至對外簽條約也跳過國會 連蓋像皮圖章都懶得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E0020006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9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 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釋613 ....................................................基於權力分立 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 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 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外交事務亦同此理 金融MOU全名叫做「金融監理合作了解備忘錄」,依國際慣例,當銀行、證券期貨、保險 業到其他國家設立分行(或子行)做生意時,雙方金融監理機關通常會先協商如何合作監 理,並以「備忘錄」方式記載,這種文件屬於「協議」性質,並非「法律」。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N1/5255235.shtml 這東西按照《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3條 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 為何。 可見MOU並非本法所定之條約 ============================================================================= 法律層面外,另外一個成天嚷嚷著的『尊重國會』實際情況又是如何?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六十七、行政院 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 金融 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98/11/16 第7屆第4會期 報告名稱 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相關說明 報告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單位 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摘要 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相關說明 ( 全文影像共1-4頁 ) 98/11/16 第7屆第4會期 報告名稱 金融MOU與爭取金融服務業列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 之相關 說明 報告人 經濟部 單位 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摘要 金融MOU與爭取金融服務業列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之相關說 明 ( 全文影像共1-3頁 ) 98/11/16 第7屆第4會期 報告名稱 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專案報告 報告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單位 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摘要 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專案報告 ( 全文影像共1-6頁 ) 98/11/09 第7屆第4會期 報告名稱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有關爭取金融業列入早期收穫之項目對我國金融業之 \ 影響報 告 報告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單位 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摘要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有關爭取金融業列入早期收穫之項目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報告 ( 全文影像共1-5頁 ) 98/11/09 第7屆第4會期 報告名稱 壹、「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後對我國稅課收入之影響」貳、「兩 \ 岸經濟 合作架構有關爭取金融業列入早期收穫之項目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書面資料 報告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單位 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摘要 壹、「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後對我國稅課收入之影響」貳、「兩岸經濟合 作 架構有關爭取金融業列入早期收穫之項目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書面資料 ( 全文影像 共1-2頁 ) 98/06/10 第7屆第3會期 報告名稱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專案報告 報告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單位 內政、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經濟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摘要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專案報告 ( 全文影像共1-9頁 ) 98/06/10 第7屆第3會期 報告名稱 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 \ 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案」之相關說明 報告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單位 內政、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經濟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摘要 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 關 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案」之相關說明 ( 全文影像共1-24頁 ) 98/05/06 第7屆第3會期 報告名稱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專案報告 報告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單位 內政、經濟、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摘要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專案報告 ( 全文影像共1-9頁 ) 98/05/06 第7屆第3會期 報告名稱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央行部分報告 報告人 中央銀行 單位 內政、經濟、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摘要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央行部分報告 ( 全文影像共1-4頁 ) 98/05/06 第7屆第3會期 報告名稱 「江陳第三次會談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海峽兩 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等三項協議」專案報告 報告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單位 內政、經濟、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摘要 「江陳第三次會談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 金 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等三項協議」專案報告 ( 全文影像共1-31 頁 ) ============================================================================= 所以結論是委員都沒出席? 以上記錄就算做成公報每戶派發,volks還是能夠直接無視繼續宣洩他們 『不被尊重的委屈』 真是好偉大 -- 『....那種雄辯的抱怨和呻吟,那種不幸的展示,是否從根本上來講, 是在追求傷害在場者的目的:在場者那時候所表達的同情,在一定程度 上對弱者與受苦難者是一種安慰,因為他們因此而認識到,儘管他們有 所有種種弱點,但至少還有一種力量:傷害的力量。不幸者懷著同情的 表達,使他意識到的那種優越感,獲得一種樂趣;他的自負增加了,在 使世界痛苦的問題上,他始終是足夠重要的。』 by 尼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12/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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