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ka1aka (無恥,韓國 傻傻分不清楚)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鄭大為辱罵曾志朗 遭停權三年
時間Sun Dec 13 13:17:10 2009
※ 引述《Csolti (正)》之銘言:
: 我沒有特定立場,只是看了這則新聞感覺很差,幹嘛對一個裁判趕盡殺絕?他將不能參
: 與國內外教練和裁判工作,開設的道館也不能招生,學生更不能參加晉段考試和活動
趕盡殺絕?
是誰放話『寧可作全民公敵』的?
又是誰說『聽到聲音就當擊中』的?
最後又是誰說『台灣亂來,這一切都是角度問題,要調大會影帶來反駁的』?
擊中胸部的影帶,或截圖,是找出來嗎?
沒有啊。
一開始說什麼判決都會接受,判完後又來說要上訴爭清白的又是誰呢?
: 總統都能被批評了,政務委員是怎樣?
曾志朗至少是在台灣取得驗傷單與傷勢影像後,以這兩項為證據去向大會表達異議的.
鄭大為要批評曾志朗的話,就請他把他所宣稱在『角度正確』的情況下,能辨識出韓
國選手是打在胸部上而非喉嚨上的影像或截圖吧。
為什麼之前信誓旦旦地說要拿出證據來反駁台灣與曾志朗不理智行為的人,卻還拿不
出證明來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BpF-LM61Yc
http://www.badongo.com/cn/pic/8060105
你可以批評,但不能胡扯與硬凹,不然被踢爆了就會很難看。
http://news.pchome.com.tw/sport/libertytimes/20091210/index-
12603964089528925007.html
縮址
http://ppt.cc/C7(d
鄭大為說,事後大會召開仲裁委員會,調閱4個角度攝影機畫面,除了一個角度看不到外,
其他都顯示南韓選手是
由上而下的合法攻擊,但擊中部位是喉嚨和護具間的「灰色地帶」,
得分是否有效,的確還有討論空間。
http://tinyurl.com/yeqvsq4 WTF
規則11條第2項:
合法攻擊的範圍
軀幹:以拳,腳技術攻擊
護具保護軀幹之部分,為合法攻擊.但嚴禁攻擊脊椎部位.
頭部:只允許用
腳部技術攻擊攻擊
鎖骨上方之區域.
解釋#3
軀幹:由
護具所覆蓋的自
腋下到
骨盆之間的範圍,是合法的攻擊部位。
那鄭大為所說『擊中部位是喉嚨和護具間的』「灰色地帶」,哪能算灰色呢。
自己拿條紅線,繞過自己身體兩邊的腋下,看看看南韓選手打曾敬翔的圖片,是打中合法
攻擊的範圍呢,還是不算得分呢?
而『喉嚨和護具間』的部份更是好笑;規則的解釋就是要打在護具有覆蓋的地方,那喉嚨
與護具間的部位又是哪裡?
連規則都搞不懂的國際裁判,嗯嗯,被停權是很正常的吧?
--
◆ 你不夠無恥喔! (可按 i 查看限制) [按任意鍵繼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49.44
推 momoTT:推一下,感謝詳盡的分析與說明~^^ 219.70.70.205 12/13 14:54
推 q1234:不知記者為啥不把擊中瞬間的照片刊登出來...218.173.159.128 12/13 16:13
→ q1234:畢竟有練過的知道, 擊中目標瞬間手肘必然是218.173.159.128 12/13 16:13
→ q1234:伸直的....218.173.159.128 12/13 16:13
有影像檔自己先看過再來發言吧。
曾要用側踢的時候,因為得分是要腳踝以下的部位踢中才有效,所以對方不是後退迴避攻
擊範圍,就是前進,只要被擊中時對方打在護具上的位置不是腳踝以下的部位,就不會有
失分的問題(最多就是痛一點)
那在當時,韓國選手手肘過肩腳步向前的同時將拳擊出,距離不夠的情形下,手肘是要怎
樣伸直呢?
影像會說話,鄭大為還清楚重現南韓選手是怎麼違規的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qK-fraEWKQ
在先前列出WTF規則中,第十八頁裡關於解釋 #3-d是這麼說的:
d.故意以手攻擊對手臉部
任何做出下列行為的選手,應處以 Gam-joem (扣分)罰則,裁定權責在於主審裁判:
-出拳的位置是高於肩膀以上的。
-拳的攻擊方向是由下往上攻擊(上鉤拳)。
-故意近距離攻擊,造成對手受傷,而其攻擊又不屬於變換動作的過程。
當然啦,我知道愛凹的人會說南韓選手在打『軀幹』之類的,但原文就說明了,在規則中
軀幹部位的解釋。
所以,要怎麼凹出一個合於規則卻能打在『喉嚨與護具』之間的部位,對鄭大為來說,就
是他是否能保住他國際裁判資格的關鍵了。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49.44 (12/13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