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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ronlee543:您說的境界太高,可否簡單解釋一下, 114.32.118.166 01/14 17:11 : → ronlee543:為何槍斃李登輝沒事,前進北所被起訴? 114.32.118.166 01/14 17:12 : 推 ronlee543:意思是說,違法就是違法,應當被起訴 114.32.118.166 01/14 17:19 : → ronlee543:還是有人會問,為什麼其他違法的不起訴? 114.32.118.166 01/14 17:20 : → ronlee543:若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那是標準不一 114.32.118.166 01/14 17:21 : → ronlee543:的問題嗎? 114.32.118.166 01/14 17:21 一、 除非引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否則判決本身不需要討論 違憲,而是判決違法或理由不備等等... 不過通常議論者總喜歡直接拉到憲法位階,抽象、題目 大、專業度低。對於整個用來維護憲政價值的法律體系 ,則是直接略過,此外,法律層級的議題政治性沒有憲 法議題來的大,看論者論述的層次順序就知道到底是政 治文還是真正的人權文。有料的作法是先談刑法、刑訴 (以刑事事件),看看是否是法律或司法操作上的缺失 ,再來往上探究法律訂立所依據的憲法精神,基本上, 連那些專玩比較法的文章都常常被視作偷懶,更何況是 ㄈㄢ ㄧˋ 口號式的主張。 二、 雖然只是刑法的牌坊,總要義正嚴詞的說:刑法是以結 果非價為原則,行為非價為其次。所謂的結果非價,就 是行為本身不是法律所要處罰的主要對象,行為所造成 的不法結果才是決定應否處罰的基礎。 在這種思維下,會有一種有趣的現象:號召群眾丟雞蛋 的言論會比號召群眾殺官長的危險性來的更大,因為從 結果的發生概率來看,前者機率遠高於後者。這種社會 事實上的風險程度差異,導致在論罪上,其實行行為性 的認定,前者會比後者寬鬆。類似的情形在恐嚇罪上也 是頗為有趣,同樣是以打傷人為內容,對小孩的恐嚇和 對總統的恐嚇,後者因為維安以及實力等等的懸殊,若 要判定說會有使總統心生恐懼之虞,還真是令人發笑。 當然,事實認定(發生率)這種東西取決於法官經驗, 蔡案一事到底在危險結果的侵害可能性上有多高,誰說 了算?最終是高等法院說了算(最重三年以下不得上訴 第三審)。 事實認定問題 法律適用問題 憲法評價問題 對政客來講都是政治問題,以其政治目的為指導原則。 評價行為事實和評價法益侵害結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問題 雖然掛著後者之名行前者之事是常態... -- 「即使國家消滅了,人總是還活著。只是不能稱為『國民』,而只是『人』。國家消滅之 後,最為困擾的莫過於寄生在國家當中權力機構中樞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為了要討好他 們那些人,而要『人』來犧牲的話,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這個道理。」 「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assistking:受教 114.25.63.176 01/1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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