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瞧!這個人!)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救扁遭判刑 蔡啟芳:言論自由回頭
時間Thu Jan 14 20:57:36 2010
: 推 ronlee543:您說的境界太高,可否簡單解釋一下, 114.32.118.166 01/14 17:11
: → ronlee543:為何槍斃李登輝沒事,前進北所被起訴? 114.32.118.166 01/14 17:12
: 推 ronlee543:意思是說,違法就是違法,應當被起訴 114.32.118.166 01/14 17:19
: → ronlee543:還是有人會問,為什麼其他違法的不起訴? 114.32.118.166 01/14 17:20
: → ronlee543:若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那是標準不一 114.32.118.166 01/14 17:21
: → ronlee543:的問題嗎? 114.32.118.166 01/14 17:21
一、
除非引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否則判決本身不需要討論
違憲,而是判決違法或理由不備等等...
不過通常議論者總喜歡直接拉到憲法位階,抽象、題目
大、專業度低。對於整個用來維護憲政價值的法律體系
,則是直接略過,此外,法律層級的議題政治性沒有憲
法議題來的大,看論者論述的層次順序就知道到底是政
治文還是真正的人權文。有料的作法是先談刑法、刑訴
(以刑事事件),看看是否是法律或司法操作上的缺失
,再來往上探究法律訂立所依據的憲法精神,基本上,
連那些專玩比較法的文章都常常被視作偷懶,更何況是
ㄈㄢ ㄧˋ
口號式的主張。
二、
雖然只是刑法的牌坊,總要義正嚴詞的說:刑法是以結
果非價為原則,行為非價為其次。所謂的結果非價,就
是行為本身不是法律所要處罰的主要對象,行為所造成
的不法結果才是決定應否處罰的基礎。
在這種思維下,會有一種有趣的現象:號召群眾丟雞蛋
的言論會比號召群眾殺官長的危險性來的更大,因為從
結果的發生概率來看,前者機率遠高於後者。這種社會
事實上的風險程度差異,導致在論罪上,其實行行為性
的認定,前者會比後者寬鬆。類似的情形在恐嚇罪上也
是頗為有趣,同樣是以打傷人為內容,對小孩的恐嚇和
對總統的恐嚇,後者因為維安以及實力等等的懸殊,若
要判定說會有使總統心生恐懼之虞,還真是令人發笑。
當然,事實認定(發生率)這種東西取決於法官經驗,
蔡案一事到底在危險結果的侵害可能性上有多高,誰說
了算?最終是高等法院說了算(最重三年以下不得上訴
第三審)。
事實認定問題
法律適用問題
憲法評價問題
對政客來講都是政治問題,以其政治目的為指導原則。
評價行為事實和評價法益侵害結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問題
雖然掛著後者之名行前者之事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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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國家消滅了,人總是還活著。只是不能稱為『國民』,而只是『人』。國家消滅之
後,最為困擾的莫過於寄生在國家當中權力機構中樞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為了要討好他
們那些人,而要『人』來犧牲的話,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這個道理。」
「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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